通政办发〔2015〕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5号
市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评估的原则和目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开、科学、实效的原则。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中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提供充实的依据,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实用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后评估主体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机关,负责开展后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有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应当联合开展后评估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后评估对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后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开展后评估工作:
(一)实施满3年以上(含)未进行评估的;
(二)列入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拟作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影响面广、关注度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提出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四、后评估计划
市各职能部门每年初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应当开展后评估的,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年度评估项目计划,并对评估项目时间安排、重点评估内容等事项作出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对市各职能部门申报的后评估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形成本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下达。
五、后评估内容
(一)后评估主体、程序、方法等情况说明;
(二)文件预期的目标及其实现程度、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实效性等的评价;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四)文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即评估结论、评估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后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重点评估。对参与后评估的部门、组织、机构、人员设定保密义务,对其在评估过程中搜集、知晓的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资料予以保密,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评估过程中不受到侵害。
六、后评估公众参与
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后评估实施机关在成立评估小组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以及公众代表参加。
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后评估实施机关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走访或者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
后评估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全部事项或者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
七、后评估成果
后评估实施机关对照评估内容,完成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每年10月31日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报送截止日。
经审核发现后评估报告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后评估实施机关;后评估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后评估报告。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改进政府制度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方面的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研究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落实情况。
八、后评估信息公开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后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九、后评估组织保障
后评估实施机关要成立专门的班子,由法规处牵头负责,业务处室配合。建立健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
十、建立考核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进行专项考核,重点是:应当开展后评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申报,后评估报告材料是否周全、程序是否完备,后评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开展情况纳入当年依法行政综合评价范围。
市级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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