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14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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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南通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围绕“两个率先”,深入实施“八项工程”,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形成政策引导、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机制,在保障全市能源供应安全前提下,实现总量控制、节能减排、促进发展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衔接,坚持总量控制与效率提升相统一,按照“统筹谋划、相互衔接、积极探索、有序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发展潜力,将省政府确定我市一定时期内的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落实。


  三、控制目标


  2014-2015年,全市能耗增量力争控制在53万吨标煤,能耗年均增速力争控制在1.31%。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32万吨。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实施转型升级工程,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围绕调高调强调轻调优,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服务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淘汰经济效益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坚决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安监局)


  (二)强化节能管理。各地政府、管委会将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加强规划引领。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加强能源消费准入管理,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耗增量的重要措施。对能源消费总量超出控制目标的地区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建材、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年耗煤500吨以上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三)推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增加天然气供应,多方组织气源,加快输气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不断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国家鼓励发展和利用非化石能源的政策,重点开发海上风电,加快发展光伏发电,积极推动光热利用,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到2017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力争突破200万千瓦。(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建设局、供电公司)


  (四)严格“两高”行业项目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实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提高耗煤项目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


  (五)科学发展热电联产。各县(市)政府应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和滚动修编工作,强化规划引导,注重增量发展和存量整合相结合。按照以大代小、提效减排的原则,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减少热电企业数量;在热负荷集中的工业园区,优先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在气源有保障、气价可承受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鼓励发展热电冷多联产。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范围。(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六)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应实施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农委、环保局、质监局)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的组织落实,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各县(市、区)要明确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能源和煤炭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加强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机制的衔接与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安监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二)加强监测预警。加强能源统计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县(市、区)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和非化石能源行业的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建立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预测分析,准确把握运行动态,不断增强预见性、针对性。跟踪监测分析地区、能源密集型行业和重点用能耗煤企业消费情况,及时预警并提出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统计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商务局)


  (三)实施科学考评。根据省控制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指标,把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综合经济考核评价的内容,促进考核由单纯比经济总量、比发展速度转变为比发展质量、比发展方式、比发展后劲,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对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完善政策措施,确保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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