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6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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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4月21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改革,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精神,设立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滚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参股基金、担保等间接引导方式(以下简称“间接引导”)和股权直接投资方式(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进行运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主要来源:从发展类专项资金存量部分统筹30%、增量部分统筹50%,设立产业基金,首期规模3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产业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向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调强,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重大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三章 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产业基金实行决策与运作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市政府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产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管委会下设产业基金工作协调小组,行使协调产业基金运营管理职责。


根据基金运作模式类别及我市国资企业功能定位,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和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控集团”)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产业基金间接引导和直接投资对应部分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


(一)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确定投资方向和重点,审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总体投资方案;


(三)审议批准各项重大投资决策;


(四)资金退出机制、受托管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等产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 工作协调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等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负责拟定受托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其开展业绩考核、核定管理费用,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设立、投资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等。


(一)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协调工作,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


(二)市发改委(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帮助协调其与具有资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对接,吸引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三)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符合引导方向的项目,促进项目与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对接。


第十条 国投公司受托行使间接引导部分的产业基金经营管理职责,具体是:


(一)制定年度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二)对拟参股的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尽职调查并拟订投资方案,提交管委会审议;


(三)执行管委会决议,负责对产业基金参股部分的股权进行后续管理,推进合作机构按照市场化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投资等;


(四)对产业基金间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研究提出产业基金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产控集团受托行使直接投资部分的产业基金经营管理职责,具体是:


(一)制定年度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二)对拟通过股权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评价意见和决策建议,提交管委会审议;


(三)执行管委会决议,作为投资人代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项目股权投资协议》,负责投后项目跟踪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


(四)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研究提出资金退出方案,确认收益或损失,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五)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金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采取间接引导和直接投资两种运作方式,收益可适当让利被投资企业,其余收益用于基金的滚存使用。


第十三条 间接引导是指产业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基金公司或金融中介机构,引导合作方将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参股企业根据其投资和经营领域进行市场化、专业化的项目甄别、尽职调查和投资经营决策,产业基金和其他参股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十四条 间接引导可通过公开征集和定向谈判的方式选择拟参股的基金公司,由国投公司根据产业基金的引导要求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合作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决策批准。


第十五条 间接引导资金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合作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南通市区注册,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参股基金投资南通市范围内企业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投资南通市内外的企业,退出时相关收益须在南通纳税。


第十六条 间接引导资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为5年,到期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退出。


第十七条 间接引导资金还可用于我市国有政策性科技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的增资扩股,由国投公司依据实际情况提交管委会决策。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对经调查、审定的投资项目采用资本化股权投入方式,实行“项目公司化”运作,项目完成后通过资本市场向项目所在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转让股权,规范有序地退出。


第十九条 直接投资按照“公开申请、部门推荐、尽职调查、决策批准”的运作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请。产控集团根据市政府年度产业发展重点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


(二)部门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进行推荐。


(三)尽职调查。产控集团对经部门初步筛选的推荐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拟投资建议方案。


(四)决策批准。管委会对拟投资建议方案进行审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投资项目所在企业需在南通市区注册且项目在市区实施,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规模的20%;


(三)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双方可根据3年预期(或目标)效益商定退出价格;


(四)本基金直接投资的国有股权退出方式和产生的损益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退出时未上市企业,按照国家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转让。如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商定退出价格,超过部分奖励给被投资企业;如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商定退出价格但高于原始投资额,按实际交易价格退出,并将国有股权收益的50%奖励给被投资企业;如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原始投资价格,按实际成交价确认国有股权投资损失。


2.退出时已上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二级市场交易转让。国有股权收益的30%奖励给被投资企业。


3.国有股权收益奖励给被投资企业部分,主要用于企业上市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分析报告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年度终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产业基金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在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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