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14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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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南通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属事业单位、列入市委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设在本市的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以及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确认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清理、调整和公示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调整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效能监察。


  第五条 市级行政主体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进行清理,形成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行使。


  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明确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实施依据、行政主体、行使状态、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信息、内部流程图、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有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同时明确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有收费的应当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应当同时明确工作程序、申请材料等要素和内容。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同时明确裁量基准。


  第六条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各行政主体网站公布,其中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还应当同时在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相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包括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之间、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


  (三)其他不列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添加、变更、挂起和废止等方式,依法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申请添加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申请变更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规文件修订,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与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流程、承诺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三)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应当申请挂起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权力事项近三年内未发生办件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间的;


  (三)其他应当挂起的情形。


  行政主体不得因行政权力事项挂起而怠于履行职责。当挂起事项发生办件时,应当即时申请解挂,不得因事项处于挂起状态而网下运行。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当申请废止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规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相关行政权力交由县(市)、区行使的;


  (三)行政主体职能调整,不再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行政主体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申请废止原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主体通过法制监督系统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请。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回复。


  市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回复意见后即时将审查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


  第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拟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确认,并即时向社会公布。申请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同步更新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信息。自建系统的行政主体必须保证其自建系统内的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因法规文件的颁布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与法规文件正式实施的时点相衔接。


  第十五条 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含设在本市的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通过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管理及运行,并推送至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纳入效能监察范围。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同时推送至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纳入运行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监督制度,市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市各行政主体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对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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