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2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29号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5号)要求,现将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后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评估对象及后评估主体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2〕191号),后评估主体:市教育局。
(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35号),后评估主体:市教育局。
(三)《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2号),后评估主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43号),后评估主体:市城乡建设局。
(五)《南通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通政发〔2006〕82号),后评估主体:市城管局。
(六)《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1〕4号),后评估主体:市城管局。
(七)《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通政规〔2011〕6号),后评估主体:市水利局。
(八)《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35号)后评估主体:市国资委。
(九)《南通市市属改制企业股权转让监督管理若干规定》(通政发〔2008〕30号),后评估主体:市国资委。
二、后评估工作要求
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负责,成立专门的班子,法规处牵头,业务处室配合,不断创新评估方法,提高评估质量,于10月30日前将后评估报告(单位盖章)及电子邮件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后评估主体、程序、方法;文件预期的目标及实现程度、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实效性等的评价;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文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未尽事宜详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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