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10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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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4〕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2014年度十大重点工作中的有关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争当苏中新一轮发展“领头雁”、奋力建设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服务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是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以服务民生、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完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平安南通、法治南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


  (一)服务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搭建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更具个性、更有效率的法律服务。积极策应上海自贸区建设,邀请相关部门、高校、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咨询小组,对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法律创新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决策评估报告。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通过参与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论证、代理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培训等途径,努力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创新型企业和人才的吸引力。建立城镇化建设法律服务团,为城乡发展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征收、经营流转、社会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法律服务。


  (二)健全完善便民法律服务体系。将基层特别是农村作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让广大农民、农村基层单位享受便捷的法律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农村基层建立工作联络点等方式,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市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通过远程视频、网络平台、流动法律服务站和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途径,解决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


  (三)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推进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统一派驻,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协会制度。巩固完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新型区域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县、镇(街道)两级调处中心的综合优势,健全完善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基层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衔接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化完善诉调、检调、公调等调处对接机制,鼓励和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调解,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四)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利用网站、手机、微博、户外频媒、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创设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提高城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实效性。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以及公园、广场等基层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为城乡群众打造良好的学法环境。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化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法治医院等基础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法治文化的熏陶、感染作用,引导城乡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五)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完善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依法降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力度,创新法律援助办案模式,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推进乡镇(街道)和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拓展。按照覆盖基层、就近服务的工作要求,完善法律援助与群体性事件、司法救助等的应急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环保、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开辟城乡共享的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实现对象从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展,重点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环保公益组织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六)健全完善基层法律顾问体系。推进乡镇(街道)、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引导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自身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开展村(居)务“法律体检”,帮助起草修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继续做好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七)落实律师制度改革各项措施。推进律师执业专业化分工,完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探索建立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网络平台建设


  (一)加强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坚持“专业性、公益性、便民性”的原则和“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的功能定位,突出“内部职能融合”和“横向联动协调”两个重点,提升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在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同时,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素集成、部门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


  (二)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在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增强司法所依法履职能力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集成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要素,把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乡镇和街道。


  (三)加强村居(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在完善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依托村居(社区)便民服务室(综合服务站),强化为民法律服务职能,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蹲点上门,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事项受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建设。通过扩大装机容量、增设服务项目等,把“12348”法律咨询专线建设成为司法行政协调指挥中心,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依法解决利益诉求,受理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建议和投诉。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建设。以门户网为中枢,发挥好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门户网、普法网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网站资源的作用,链接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网站,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利的网上法律服务。


  四、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民政、财政、法制、农委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构,落实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抓好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要素集成,扎实推进各地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增强服务能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城市法律服务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结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指导律师、公证等行业协会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形成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明确重点任务和建设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经费上予以倾斜,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推动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加快工作进程,确保2014年省级规范化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80%,规范化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60%,2015年底以前上述两项指标达到90%;社区、村法律顾问覆盖率在2014年底前达85%,2015年底前达100%,在全市建成“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2014年底前完成“12348”法律服务专线升级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试运行。2015年底前,每万人口拥有各类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达到2.5名。要努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质量,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五)扩大舆论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建设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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