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12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7:53:35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14〕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推动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体系的意见》(通政发〔2011〕78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把握督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争当苏中新一轮发展“领头雁”、建设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的目标,把督查工作作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把抓落实、抓成效放到与抓决策、抓部署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形成事必交、交必查、查必果的良好机制,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点抓好“六大督查”:一是抓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政府重点工作及为民办实事项目推进情况的督查;二是抓好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各类专题会议形成的重要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三是抓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推进情况的督查;四是抓好各级、各类重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五是抓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六是抓好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的运行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创新手段,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的运行机制。


  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抓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统筹负责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政府督查机构统一安排、扎口负责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各类督查活动,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


  分工负责机制。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负责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负责对下级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市政府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各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分头负责。其中,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季度督查由各副秘书长牵头负责,日常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的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分类进行督查,其中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分解交办、跟踪督查,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牵头、办公室负责。市级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月度督查由市发改委(重大办)、监察局负责,重点跟踪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由相关副秘书长牵头、办公室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人大人代委、市政协提案委进行联合督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督查,其他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由相关副秘书长牵头、办公室负责。督查要积极采取专项督查、挂牌督查、督查调研以及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实地暗访等更具实效的督查方式。


  协同配合机制。加强与党委督查工作的衔接和配合。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形成推动工作落实的整体合力。


  动态管理机制。对重点督查内容实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督查机构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任务交办后,实时跟踪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目标任务完成后,有选择地对重点督查事项进行“回头看”、“再督查”,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进行调查复核,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建立督查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重点督查内容的实时跟踪、动态管理。


  四、进一步健全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目标化、规范化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反馈报告制度。国家、省重大决策部署按国家、省相关要求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政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按规定期限报告。其中,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必须在每月10日前报告进展情况。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以及其他专题会议召开后,必须在1个月内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交办后,必须在半个月内报告落实情况;市长办公会议召开后,必须在10天内报告落实情况。市级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必须在每月10日前报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必须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建议、提案提出者。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必须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告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必须提前向交办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限期整改制度。督查机构要严肃指出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责任地区和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抓紧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好实际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落实到位的,下发《催办单》进行催办;经催办仍未能整改落实到位的,下发《督办单》跟踪督办。督查机构要持续跟踪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工作顺利完成。


  情况通报制度。督查机构要及时通报重点督查内容的进展情况。对抓落实、抓推进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总结推广经验,进行通报表扬;对责任不明、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指出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奖惩问责制度。对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督查机构要建议相关地区和部门严肃处理;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要把督查问责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市级责任部门每被通报批评一次或每收到一次《催办单》,在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总分中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每收到一次《督办单》,在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总分中扣0.5分;责任地区和市级责任部门收到两次(含)以上《督办单》的,由市监察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五、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查工作。县(市)、区政府督查机构对外称政府督查室,并享有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问题处理、奖惩问责等方面的必要权限。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科级干部担任县(市)、区政府督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安排督查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参加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重要调研考察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选派业务熟悉、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督查员。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督查职责,安排得力干部负责督查工作。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选配督查干部,通过定期培训、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途径优化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督查干部抓落实、抓推进的能力和水平。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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