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9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银监分局等部门关于银行业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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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银监分局等部门关于银行业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银行业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关于银行业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南通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2014年6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满足养老服务业金融服务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和繁荣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不断满足养老服务业金融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至202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养老服务业授信规模不低于30亿元;每年养老服务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


  (二)全市银行机构养老服务业贷款实行最大程度(权限范围内)的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经营主体)将实行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三)至2020年,全市各法人银行机构创新推出1-2个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


  三、扶持重点


  (一)养老机构建设。重点扶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重点扶持个人创办的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创办的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重点扶持民间资本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学校、医院设施及村“两委”用房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支持保障性养老机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模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餐饮、医疗、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或养老服务项目。


  (三)老年产品用品企业、特色制造基地和产业集群生产与经营。重点支持纳入江苏省扶持行业目录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积极培育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制造基地;积极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省级以上“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业企业及产业集群。


  四、扶持手段


  (一)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抵押贷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用于农村养老服务业贷款品种;探索“租金贷”等产品,支持以租赁用房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探索向合法且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和应收款质押贷款;支持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养老服务业贷款。


  (二)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养老服务业投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方式;探索向第三方(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贷款方式;鼓励银行积极参与推动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养老服务业,将金融服务延伸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银行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创新发行收费权信托等产品,拓宽民办养老机构直接融资渠道。


  (三)提升服务水平。鼓励银行针对部分养老产业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银行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养老金收付服务结算和理财产品;银行机构要为境外资本投资我市养老服务业提供配套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风险防控


  (一)各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业不同对象的授信特点,本着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风险监测前移的原则,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二)对于缺乏融资经验的民办养老机构,银行机构要主动与其对接,提供上门服务。各民办养老机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或代理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养老服务业授信管理考评体系。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养老服务业贷款投向管理,密切监控贷款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以养老服务业贷款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六、保障措施


  (一)各银行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未雨绸缪,积极探索,创新做法,全面分析不同对象的差异化金融需求,不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


  (二)财政、民政、银监部门将适时出台民营养老机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推动有关部门为从事养老服务业贷款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和奖励;推动成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养老服务业贷款提供多种形式的风险补偿。


  (三)银监、民政、财政部门要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服务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与第三方养老服务业专业评估机构合作,提高养老服务业贷款的评估、统计与监测分析质量,为我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夯实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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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