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10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四部门关于南通市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四部门关于南通市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10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南通市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8月13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关于南通市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8月1日)
市区出租汽车自2008年更新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在方便群众出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批车辆报废年限日渐临近,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下降、车容车貌差、维修成本加大等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求更新车辆的呼声强烈。为促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一轮市区出租汽车更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措施
按照“自主自愿、政策扶持、规范操作、强化管理”的原则,对更新的车辆,采取延长现有经营权使用期的政策措施。
(一)更新范围:凡2012年登记在册的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出租汽车均可参加更新。
(二)到期更新:凡车辆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当月更新的,给予延长72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
(三)提前更新:凡车辆在经营权期限到期月之前更新的,原经营权剩余使用期继续有效,同时享有到期更新给予延长的72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但总的经营权使用期不超过84个月(即:原经营权剩余使用期+72个月≤84个月)。
(四)放弃更新:凡车辆到报废期或经营期限届满不愿更新的,自然退出市场。
本次出租汽车更新从2014年9月份启动。凡自愿更新的,由所在企业向交通运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行车、社会责任等合格的,予以更新;不合格的,不予更新。更新后的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期从新车上牌当月起算。
二、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及附属设施规范
(一)技术标准
更新车辆的车型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适应城市客运发展的需要。鼓励使用出厂设置即为双燃料的清洁能源汽车。企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在充分征求广大驾驶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选择新车型,并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可后实施,原则上要求每个出租汽车企业的车型相对统一。车辆的购置、保险办理等相关工作要阳光操作,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二)附属设施规范
更新车辆必须具备下列设施设备,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南通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营运规范的基本要求:
1.安装符合要求的IC卡税控计价器;
2.安装统一样式的顶灯;
3.安装符合要求的服务卡设备和装置;
4.安装具备联管联控要求的车载GPS等信息化管理设施;
5.安装符合要求的防劫装置;
6.统一车身颜色,车辆数达到200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企业的品牌颜色;
7.统一位置张贴明码标价、喷绘企业名称、叫车电话、投诉电话;
8.统一使用白色布座椅套。
三、管理要求和分工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抓紧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准入、退出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资源配置方式;要完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确定合理运力规模,促进市区出租汽车有序发展。本次更新报废的车辆按规定不得继续营运,相关部门要协同做好监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对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的重要依据。
(二)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租车客运价格和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计价器的检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计价器处于完好状态,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公安部门负责强化对从业人员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强化内部管理和服务,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意识和文明服务水平。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经营、文明服务。
附件:南通市市区出租汽车更新专用车型基本技术标准
附件
南通市市区出租汽车更新专用车型基本技术标准
1、技术范围
技术范围包括出租汽车的整车、动力、安全、环保、舒适等性能,以及配套设施专用装置的技术条件。
2、一般技术条件
2.1整车应符合GB7258-2012、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按JT/T198-2004评定,应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
2.2用于出租汽车的车辆应是国家批准的整车生产商制造并出厂检验合格的国家产品。
3、整车技术条件
3.1车身
3.1.1硬顶、三厢、四个侧门、五个座位。
3.1.2行李厢容积
燃油车行李厢有效容积≥0.4m3(400L),汽油/燃气车行李厢有效容积≥0.27m3(270L),与乘客区之间应密封隔离。
3.1.3外观
美观大方,车身统一使用金属漆,颜色应与车辆合格证一致且符合《实施意见》要求。车身顶部标志灯及安装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3.2主要尺寸参数
汽油车轴距≥2650mm,柴油(燃气)车轴距≥2470mm,汽油/燃气车轴距≥2600mm。
3.3使用燃气燃料的车辆,专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19239-2013要求,设施的技术要求应符合QC/T247-2002的规定。
4、车辆性能
4.1发动机
4.1.1电子控制、多点喷射式汽油发动机,自然吸气柴油发动机或燃气发动机。
4.1.2功率
汽油车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74kW,柴油车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45kW,汽油/燃气车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70kW。
4.2安全性能
4.2.1具有制动防抱死系统(ABS)。
4.2.2具有转向助力系统。
4.2.3具有驾驶员安全气囊。
4.2.4具备前排两根、后排三根安全带。
4.3环保性能
4.3.1发动机污染物排放符合GB18352.3-2005国Ⅳ排放标准要求。
4.3.2车厢内装饰材料和座椅所散发的有害气体对车厢内空气的污染值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
4.4舒适性能
4.4.1空调
采用环保空调,具备冷暖功能。
4.4.2音响
具备不少于4个喇叭的音响系统,带有CD播放、收音播放功能。
4.4.3后排头枕
后排座应具有不少于两个头枕。
4.5车内专用装置
4.5.1专用仪表板应可安装内嵌式计价器,且便于计量检定、铅封及维修调试,方便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察看。
4.5.2有停运标志的空车牌及服务卡座,空车牌及服务卡座的安装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4.5.3计价器(含打印机):具备IC卡、税控、防脉冲干扰、票据打印等功能。
4.5.4预留计价器、GPS、IC消费卡、顶灯、摄像头、录音设备、服务评价器等信息化管理设施专用线束(接口)。
4.5.5左后车门具备防止内部开启装置。
4.5.6具有车内开启行李厢控制装置,行李厢内具备照明设备。
4.5.7车辆内部装饰应使用环保、耐用、易清洁的材料。
4.5.8装有防劫持设施,且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
4.5.9安装规定的其他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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