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4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系统2014年度“创新奖”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系统2014年度“创新奖”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43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系统2014年度“创新奖”评选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3月1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南通市政府系统2014年度“创新奖”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政府系统“创新奖”评选程序,保证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南通市政府系统“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通市政府系统“创新奖”评选程序为申报、初审、评审、公示、推选、审定六个环节。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政府系统“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及监察局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南通市政府系统“创新奖”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优秀奖20名(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部门、单位申报南通市政府系统“创新奖”项目,应围绕争当苏中新一轮发展“领头雁”、建设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的奋斗目标,紧扣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立足自身职能和业务特点,积极投身“双创双争”活动,以项目实施推动重点难点工作创新突破。具体要符合“五有四程度”条件:
(一)“五有”标准
1.推动发展有思路。聚焦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善于准确把握工作实际,敢于解放思想,不因循守旧,用创新性思路、方法,促进难题破解、重点突破。
2.重点工作有突破。以创新为动力,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涉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尤其是在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江海联动、“学习、接轨、配套、服务”上海自贸区、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城市建设以及招才引智和金融服务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相关事项,优先纳入“政府创新奖”评比。
3.向上争取有作为。创新方式、方法,全力向上争取有利于南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试点、扶持政策、重大项目、发展资金、领军人才。
4.化解难题有办法。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核心要求,迎难而上,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进中求好,在融资、用地、项目审批、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维稳等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上有创新性办法。
5.服务举措有实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主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创造性推进落实惠民实事工程,在特色服务、优质服务、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等方面有显着成效。
(二)“四程度”标准
1.创新程度:申报项目在目标设置、推进机制和方法路径上有鲜明的创新内涵、创新思路和创新举措,在创新方向和本质内容上与市委、市政府部署的2014年度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相吻合。
2.领先程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先进水平,工作实绩突出,典型经验在全省、全国推广,或关键性指标同行业排名位居全省前列,在全市相关考核评比中位居前列。
3.效益程度:创新项目围绕与时俱进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对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经济国际化水平、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增进民生幸福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影响程度:创新项目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关联度高,贡献份额大,受到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或表彰,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有较高的认可度,在条线系统、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条 在以往年度政府系统“创新奖”评选中获得优秀奖以上等次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实质内容与历年获奖项目雷同或基本接近,也不得申报;未完成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年度重点任务的单位,相应项目不得申报。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联合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实施主体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申报。
第八条 “创新奖”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各部门、单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申报。每个部门、单位申报的创新项目(含联合申报)不得超过两项。
第九条 创新项目须在本年度实施完成,年度未完成的一般不得申报;对实施周期长需要跨年度完成,在本年度内已经取得重大突破或实质性进展,基本完成项目任务的,可申报参评,如获奖以后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部门、单位申报创新奖项目,须填写《南通市政府系统“创新奖”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应文字材料(2000字以内)及必要的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于12月15日开始向评选工作办公室申报创新奖项目,12月31日截止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公示
第十二条 初审。评选工作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创新奖项目进行登记、整理,对照“五有四程度”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正式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由领导小组组织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适当增加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代表。评审委员对照评分规则(另行制定)及相关材料进行封闭、独立、实名打分。评审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高低确定前60个入围项目。
第十四条 公示。60个入围项目在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南通日报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7天。
第四章 推选与审定
第十五条 推选。将入围项目划分为经济建设、管理服务、社会民生等三大类别,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实名差额推选。推选比例确定为经济建设类不低于奖项总数50%、管理服务类不超过30%、社会民生类不超过20%。参与推选人员包括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相关参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定。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推选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对未完成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重点任务的单位,申报其他项目并进入获奖名单序列的,综合评定相应降低一个等次或取消资格。领导小组确定50个获奖项目,并报审确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创新奖”项目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系统“创新奖”评选结果向市综合绩效考核指导委员会通报,并作为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参评市级机关综合绩效最佳办事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将市政府系统“创新奖”评选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并作为政府系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条 回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不申报政府系统“创新奖”项目。其他有关人员如与项目评选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部门、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评选工作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