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3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1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2月17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扎实开创南通“两个率先”新局面。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立足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管理体系,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强化财政资金投入的绩效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公共服务市场化进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培育程度,妥善处理好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二)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强化公共服务购买资金源头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规范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努力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形成符合实际、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紧紧围绕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中心任务,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重点,对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共交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养老服务、城市基础设施管护、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设计及编制、展会布展服务、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生态环境建设、残疾人就业培训、账务管理和审计评估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项目,优先列入政府采购范畴。按照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不宜或暂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一)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二)科学制定采购文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准确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编制合理的采购预算,既节约财政资金,又保证承接主体的合理利润,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周密组织采购活动。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广、影响范围大、履约周期长、标准要求高的特点,制定不同行业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通过适当划分采购批次或标段、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等办法化解社会风险,维护公共服务的稳定与效率。
(四)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公共服务购买合同,严禁转包行为。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其他权利义务。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四、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财政、机构编制、审计、监察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结合财政支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服务采购行业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监督,促进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二)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公共服务采购行业实施办法,研究提出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体项目,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制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
(三)购买实施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要研究提出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着力厘清公益类事业单位职能,会同研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协助开展公益性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全面提升单位公益服务效能。
(五)审计、监察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实施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会同购买实施主体制定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承接主体诚信管理。
(七)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各项条件。要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市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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