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3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实现农业产业化全省领先”部署,加快我市农业基本现代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总抓手,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把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关键举措,积极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股龙头企业、兴办龙头企业,实现与龙头企业的深度融合,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
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全省领先,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领先的龙头企业。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对本地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到2018年,全市新增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50家,总数达到1500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8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80家;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2000亿元,其中:粮油类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500亿元,畜禽养殖类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蔬菜园艺类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现代渔业类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200亿元;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30个以上,其中:国家级示范村镇10个,省级示范村镇20个;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全省领先。2014年,全市新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40家以上;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镇村10个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要性,认真总结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努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积极为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塑造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发挥企业文化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坚持“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重点项目。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作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合作。坚持把项目农业建设作为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大型、高端农业项目的引进,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合理投资农业,努力增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动力。依托特色主导产业和区域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区域集聚,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壮大,提升产业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国门,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类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1-2家农业龙头企业上市,探索龙头企业做大规模、做强特色的路径。
(三)加强生产基地建设。结合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建设一批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加工增值潜力大、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标准化农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项目建设,不断强化原料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标准化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基地建设水平。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生产,打造特色、优势生产基地。
(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加工程度深、产业链条长、增值水平高的产品和产业。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构建低碳、生态、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开展以秸杆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建设节能减排、节水增效等项目,提高农产品深加工大众化和高档化质量和水平。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加强产品的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加强企业研发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快产品研发速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步伐,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加工质量和水平。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
(六)加强产品品牌培育。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农产品生产企业。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南通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鼓励名牌农产品企业迅速扩大品牌产品的经营规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鼓励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定认证,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和名牌农产品,鼓励创建区域品牌。
(七)创新产品营销方式。积极引进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健全农产品主产地 、集散地市场体系,着力培育一批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积极实施“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冷链物流,加大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等环节投入,加快实现生产与流通的高效衔接。
(八)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签订合同保护价收购农户产品,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供销关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办法,解决生产基地与农户资金困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积极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
1.落实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农业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农业龙头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化所得税抵扣办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符合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规定的,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4.放宽信贷业务范围。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关金融机构对新开户的龙头企业要及时评定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一次性核定信用额度,以信用贷款方式满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5.强化农产品采购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钱随物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农产品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模式,实施积极的农产品收购信贷政策。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适当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龙头企业按时集中还款有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
(三)优先提供用地保障
6.支持农业集聚区建设。结合农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积极吸引龙头企业入驻,或依托现有的农业园区建设农产品加工功能区和示范基地,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发展。对进驻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龙头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并予以优先认定。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用地,通过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上予以优先和重点保证。
7.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用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的龙头企业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排用地。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和滩涂围垦开发,整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四)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8.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建设产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培育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自主开展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研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实施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强农业技术市场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紧密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技服务超市,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人员培训,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五)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9.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新建或改造升级,改善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及冷链设施,加快发展冷链物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产地或大中城市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鲜活农产品直供社区示范工程建设和农超对接,在社区开设农产品连锁店、直营(直供)店,建设配送中心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网上交易,不断扩大农产品网络直销规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境内外名优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企业市场影响力,促进农产品销售。
10.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扶持培育一批全国行业知名的“地标”农产品,扶持发展区域名牌,扶持培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发展一批“质量先导区”。在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全面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对获得国家、省名牌的龙头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1.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或联建的农业基地开展标准化生产,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农业。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引导龙头企业制定标准,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健全“从田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生产基地认证,以及GAP、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12.放宽绿色通道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辟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产品进城进社区直销,实行发放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逐步增加发放数量和发放范围,对持证车辆进入城市禁区给予通行便利,使产品快速进入销售渠道。
(六)减免有关规费收取
13.减轻企业规费负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苗、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治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免除农业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核定费等。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14.实行专项扶持。各县(市)区要设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龙头企业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带动能力。
15.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国家、省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农业三项工程资金等,主要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16.加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必须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农业执法体系等建设。强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合力。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基层农业农经、畜牧与兽医等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能力。
17.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发展目标,加强对各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对市、县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达不到要求的及时调整、取消其称号。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政策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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