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6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搜救运行协调机制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搜救运行协调机制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更好、更快、更有效地处置全市水上突发事件,依据《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和《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规定,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扎口”的原则,现将我市水上搜救运行协调机制明确如下:
一、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对南通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南通市海洋渔业搜救中心和各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南通长江、沿海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二、南通市海洋渔业搜救中心负责南通沿海非通航渔业水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确认的渔港水域以及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参与沿海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对各县(市、区)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业务指导。
三、南通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承担全市除长江以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城市园林水域等非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由管辖该水域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四、全市水上搜救机构通过各种途径(包括“12395”全国统一水上救助报警电话)接报的南通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在应急处置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送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513-12395/81150062/83529347,传真:0513-81150061),并按照“谁处置、谁报告”的原则将有关信息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对市水上搜救中心直接组织协调的以专业救助力量搜救为主的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统一上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对市水上搜救中心仅参与协调、应请求增派救助力量的涉渔水上突发事件和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市海洋渔业搜救中心和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明确要求的除外),并抄报市水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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