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9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8:09:02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9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南通市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公共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投资举办企业的市直事业单位和投资举办的企业的资产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资产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组织资产收益的收缴。


  (二)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对其事业单位投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三)投资举办企业的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对其对外投资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并指导企业加强资产管理。


  (四)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举办企业)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要求,具体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企业产权及其变动;


  (三)资产收益分配;


  (四)企业清算过程中的资产价值评估及其处置等;


  (五)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购置、使用、调拨和处置等。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举办企业,如举办单位确需举办公益性、服务性企业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办和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占有登记。现存举办企业,须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后,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补登记手续。


  举办单位经批准投资举办企业,须由主管部门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产权变动登记。举办企业按政府要求合并、撤销,或发生组织形式、级次变动,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等情况,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经举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注销登记。根据政府要求解散、依法撤销、改制转让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30日内,经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应当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办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条 市直事业单位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须在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投资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并将投资分析报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中,对外投资金额5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须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须及时研究制订清理回收方案,经企业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举办企业应当在每年年终前,按投资协议的规定,组织当年对外投资收益清收。如投资协议约定次年对上年度收益进行分配的,则企业应于次年6月底前对上年对外投资收益进行清收。实际收到的对外投资收益并入企业收益总额。


  第十二条 举办企业对外投资连续2年发生亏损,或连续3年未分得投资收益,企业举办单位、主管单位应责令企业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及时组织对外投资清理。


  第五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举办企业的有关费用开支,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举办企业一般不得列支各种名目的赞助费、非公益性捐赠以及赞助性质的广告、宣传费等支出。


  第十五条 举办企业应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税收。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举办企业列支各种费用,不得擅自侵占和占用企业资产,不得以企业名义购置资产供上级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使用。


  第六章 经营层薪酬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惩金三部分构成。具体考核和发放办法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情况等制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 薪酬结算中涉及的应交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承担。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举办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按规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第二十条 举办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提取公积金后,按30%比例向市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收取。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属于市政府鼓励做大做强的举办企业,需扩大再生产的,可提出延迟缴纳或一定年度内免予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向举办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举办企业未分配利润,除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经营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八章 企业清理与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举办企业进行清理、分类管理,能够合并的一律合并、能够注销的全部注销。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投资举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中转企改制的,下属企业一并改制;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中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公益性、服务性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须经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办、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企业清算


  第二十四条 举办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算工作由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应当建立清算小组;研究制订清算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按照财政部门规定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拍卖;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制定企业人员安置方案;国有产权注销等。


  第二十六条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举办单位,举办企业清算所得净收益,统一上缴市财政。非部门预算管理举办单位,举办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纳入举办单位财务核算。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企业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后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年终时,对投资举办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企业费用开支标准执行情况、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是否在下一年度进行清算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检查报告应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举办企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凡发现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企业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保留的少数主管部门投资举办企业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其脱钩前的资产及收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企业资产处置参照《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通财资〔2008〕1号)、《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实行集中专业处置的通知》(通财资〔2012〕3号)等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单位)对投资举办企业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订本区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资产及其收益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部门(单位)、各相关企业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1089.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