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9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以及市政府《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通政规〔2012〕8号)精神,设立南通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统筹解决南通市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医疗救助、抚恤补助等费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额度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当年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情况使用,使用金额超出预算的,由财政安排补足。结余的,次年补足其额度。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
第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伤亡情况发生后,市、县(市、区)两级专项资金根据同级政府的职责、义务和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支出使用。
见义勇为行为伤亡情况发生在县(市)的,伤亡补助由县(市)财政承担,如见义勇为人员被评为革命烈士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见义勇为行为伤亡情况发生在南通市市区的,伤亡补助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不能经烈士评定、因公牺牲申报和工伤鉴定等渠道获得抚恤和补助政策的,启用该专项资金给予抚恤补助。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其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法律追责或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可使用该专项资金给予医疗补助。
(三)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见义勇为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经相关法律追责及保险等渠道无法补偿的,可使用该专项资金给予财产损失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一)符合使用范围规定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二)符合使用范围规定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医药费用,通过适当的医疗减免、城乡医疗救助及该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
(三)符合使用范围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重大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核价后,确定补助标准。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发生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启用该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文书。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评估结论等有效报告,研究提出抚恤、医疗补助或者财产损失补助的具体意见,并报同级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的审核意见,依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拨付。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对资金发放后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汇审,并根据有关财政制度做好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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