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21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消减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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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消减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削减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标


  以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简政放权,通过“减、转、放、免”,优化政务环境,使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职能体系,努力把南通打造成行政审批少、行政效能高、发展环境优、市场活力强的地区。


  二、任务要求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85号),至今年5月,我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444项(其中行政许可34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97项,下半年以来,相关部门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及时取消、承接了部分行政审批,部分部门主动调整、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以此为基础,拟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全面清理,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全年削减率达到30%以上。


  一是下放。赋予区级政府更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级审批真正做到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除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资源管理等审批外,根据有利于促进区级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效率的原则,县(市)、区能够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确保县(市)、区规范有序承接下放的审批权限。


  二是取消。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反面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一律及时取消,不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标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专项评估、评审、预审等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及其相关检查活动,一律取消;省规章设定的实施满一年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权力库中做到实时动态调整。


  三是暂停。对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主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确实不需要实施审批管理的,可结合我市实际暂停行使;对实际管理中,零办理或极少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暂停行使,并积极上报,请求省政府明确部分审批事项在通暂停行使。


  四是整合。职能相近或相互包含的审批事项,可通过一个部门受理,相关部门会办的方式合并或委托审批;逐步将资格资质类、备案报告类、代收初审类审批归并集中办理,实行集约化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法定实施主体属于上级部门的,市本级受上级委托或者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作为我市行政审批事项。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清理(12月16日前)。各部门根据清理任务和要求,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清理,提出保留、下放、暂停和整合事项的明确意见(对其中拟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征求县(市)、区意见,明确承接主体和方式),经单位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文收发平台(联系人:李海峰,电话:85215193)。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三集中三到位”工作领导小组。


  (二)审核确认(12月20日前)。“三集中三到位”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征求县(市)、区和社会意见建议,按照设立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下放、取消、暂停行使、调整整合的项目清理意见和目录,报市政府审定。


  (三)公布实施(12月31日前)。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向社会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按新目录实施。


  (四)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事项清理削减、动态调整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作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项监督和效能监察,同时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三集中三到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削减工作小组,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具体负责汇总、审核部门上报清理意见。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削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服从大局,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切实做好下放和承接事项工作,确保清理削减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后续管理。市级各部门对清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做好跟踪指导;对取消、暂停行使的事项,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管理方式调整后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过程监管,防止管理脱节,避免管理失责,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制约、轻服务”的状况,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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