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205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粪污治理利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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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粪污治理利用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3〕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全市畜牧生产持续稳定发展,2012年全市生猪饲养量689万头,家禽饲养量16257万只,羊饲养量474万只,肉类总产量49.4万吨,禽蛋产量45.93万吨,畜牧业总产值130.5亿元,是全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畜禽粪污综合处理利用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为了加强畜禽粪污治理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通政办发〔2012〕161号)等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


  (一)各地要根据本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现有自然条件,合理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一步明确区内功能和产业定位。


  (二)积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由城郊向农村、中心向周边转移,退出传统的人畜混居的庭院养殖模式,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园区、养殖集中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新建养殖业项目。


  (三)科学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做到规范设计,布局合理。实行污道净道分开,雨水、污水分离,污水收集输送采用封闭管道,不得采取明沟(渠)布设,实现废水减量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造成污染。


  二、坚持疏堵结合,强化分类指导,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畜禽种类不同,规模大小不同,粪污治理的方法也不一样。要采取“控制小型场,规范中型场,扶持大型场”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强化分类指导,因场施策,加大圈舍改建,推广干清粪工艺、干湿分离处理技术,加强蓄粪(沼气)池建设,推进畜禽粪污处理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有机肥加工,促进畜禽粪污科学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一)控制散小规模养殖场的发展,减少排污总量。目前,生猪500头以下、蛋鸡2000只以下、肉鸡20000只以下的散小养殖场饲养的畜禽仍然占全市饲养总量的近50%,排污总量占比较大,并且治理利用难度大、成本高,必须从源头上加以管控。一是实行县(市)区属地管理,通过宣传教育、制定奖补政策、引导畜禽养殖品种的调整等措施,实现禁养区内现有散小畜禽养殖场的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散小畜禽养殖场的达标治理。二是对适养区的散小畜禽养殖场要实行县(市)、乡(镇)、村(居)属地限期包干治污。生猪50头以下、蛋鸡500只以下、肉鸡2000只以下的散小畜禽养殖场的粪污主要用作农家肥使用,没有利用条件的由乡(镇)、村(居)劝其不养。生猪50-500头、蛋鸡500-2000只 、肉鸡2000-20000只的养殖场必须建有与饲养规模相匹配的蓄粪(沼气)池,年饲养规模为50-100头的养猪场,建10立方米三格式蓄(化)粪池1个;年饲养规模为100-500头的养猪场,建2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1个。散小养殖场的治污由养殖场负责,乡(镇)、村(居)负责监督管理。三是控制新增散小养殖场,国土部门、金融机构不为新建、扩建散小养殖场提供土地、信贷,农业、财政等部门不安排各类农业项目。


  (二)规范中型规模养殖场的排污行为,确保达标排放。不少中型规模养殖场设施简陋、投入不足、选址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环保部出台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500头以上的养猪场的排污行为作了明确,必须认真执行。一是实行养殖场排污许可制度,由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实行排污总量定额控制。二是实行养殖场设施改造,实行雨污分离,减少污水排放,500-1000头的养猪场建20立方米三格式蓄(化)粪池2个;年饲养规模为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要建20立方米三格式蓄(化)粪池1-2个,并建设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栏存2000羽以上的蛋鸡养殖场(户)也要建设相应的蓄粪池。同时可以采用干清粪工艺或实行干湿分离,分离后的干粪可与有机肥加工厂合作,生产有机肥。三是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养殖场的违法排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各类农业项目验收时,对排污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扶持大型规模养殖场工程治污,实现资源化利用。生猪200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5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重点扶持,加大投入。一是鼓励投资主体到垦区、人口密度小的适合兴办畜禽养殖场的地区投资举办标准化养殖场,实现治污和土壤改良相结合。二是优先安排各类农业项目,特别是大型沼气工程、沼气发电项目实现生物质能的二次利用。三是采用先进的生物技术,微生物发酵降解技术,就地配套生产有机肥,实现资源化利用。


  (四)规划建设区域专业化处理中心,实行综合治理。各地可结合万顷良田项目和规模设施种植业基地发展情况,选择养殖密度相对集中的乡镇统筹投资建设畜禽粪污处理中心,每个中心配吸粪车5-7辆, 大型干湿分离机2台,粪污水处理能力为50-100吨/天。养殖户将所有养殖废弃物收集到附近的蓄粪池中,由吸粪车定期运输送至处理中心进行干湿分离,废水经深度处理后排放,干粪做有机肥。处理中心的建设经费通过争取上级专项整治项目经费解决,或者由县级财政投资建设,日常运转经费由中心所在乡镇和覆盖乡镇共同承担,县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可先行试点建设1个处理中心,力争到2015年每县(市)区建设3-5个处理中心。


  (五)鼓励养殖密集区建设有机肥厂,实现加工增值。畜禽饲养密集区,鼓励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猪场、年存栏5万只以上的蛋鸡场和年出栏30万只以上的肉鸡场等大型养殖场自办或与其他投资主体联办有机肥加工厂,收购来自所有家禽存栏2000羽以上、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养殖场和粪污处理中心实行干湿分离后的有机肥加工生产原料,实行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各县(市)区要按照畜牧业发展规模建设5-10家有机肥加工厂。从2014年起,对于办理省级肥料登记一年以上,年生产、销售能力1万吨以上,省农委公布列入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项目定点生产企业的南通本地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审查验收合格的,按每吨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各承担50%,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农委另行制定)。县级也可酌情扩大补贴范围。


  (六)积极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畜禽粪污肥料化,是综合利用的根本措施,各地要结合设施种植业的发展,大力实施“种养结合、适度规模、循环发展”战略,积极推广畜-沼-农(果、菜)生态养殖模式,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中的沼渣、沼液经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农田、蔬菜、林果等作物,着力抓好种植园区与畜禽规模养殖场、有机肥加工厂的有机衔接,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与养殖大户之间的合作,实现畜禽粪肥的就地就近转化利用。重点针对存栏家禽1万羽以上、存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配套建设连片100亩以上的设施种植业,实行种、养结合,积极发展林牧、果牧、桑牧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三、落实保障措施,实现治理利用长效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畜禽粪污治理工作负总责,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监察、环保、农委、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畜禽粪污治理利用工作。乡镇、园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相应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计划。各县(市)区要将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加工厂、蓄粪(沼气)池建设列入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次规划,分年度实施,确保三年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严格依法监管。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畜禽养殖场按治理计划积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对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补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禁止向水体或其它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对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由环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建立专业队伍。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繁重,需要一支组织体系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基层队伍,实行长效管理。各县(市)区要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加强日常生态健康养殖的环境监管,定期通报、点评各乡镇(园区)工作情况,确保生态健康养殖创建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要建立人员固定、补助经费有保障的粪污综合处理利用人员队伍,可由乡镇与现有的农村环卫、河道综合治理等专业人员统筹使用。


  (四)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争取规模化畜禽粪便治理工程、沼气工程和粪污收集处理中心等补助资金项目,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积极筹措建设蓄(化)粪池、小型沼气池和粪污综合处理利用人员的补助经费。各乡镇(园区)也要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辖区治理政策,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治理任务全面完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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