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20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财政局〈南通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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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财政局〈南通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财政局《南通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南通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


  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现就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防险第一、保障应急”的原则,坚持监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与政府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相结合,探索南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路径,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强化环境风险管理、遏止环境污染事故。以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为抓手,促进我市环境污染事故救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转型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


  三、实施范围


  (一)下列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二)鼓励以下行业、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4.印染、化工、制药、造纸、钢铁、水泥、火电、造船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


  5.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四、赔偿范围及限额


  (一)赔偿范围: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方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3.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控制污染扩散或清理污染物等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鉴定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5.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二)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主条款载明的投保企业每次环境污染事故累计责任赔偿限额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4000万及以上八档。其中:(1)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万;(2)累计/每次清污费用限额对应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档次的50%;(3)累计/每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对应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档次的5%.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作特别约定。


  保险费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0%,由共保体根据行业特点、排污总量、企业规模、治污设施年限、环境风险等级、环境信用评级确定,并向环保部门报备。保险公司应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保险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一般不超过20%.


  五、承保方式


  (一)承保单位和承保模式


  结合近三年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共保体和首席承保人。共保体各成员按照共保协议确定保费、赔款的分摊比例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共保体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由首席承保人代表共保体具体负责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以及投保出单、理赔、防灾防损和宣传推广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投保业务流程


  环保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录。保险公司组织专家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投保企业根据评估结果和企业状况确定投保档次,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办理投保手续。


  (三)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规程,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理赔工作。


  六、职责要求


  (一)市环保局、财政局做好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搭建部门协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会同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公司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机制、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机制,推动相关专家队伍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企业做好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二)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公司的履约监督,确保保险公司做好投保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对不认真履行责任、服务质量差、违法操作、扰乱市场的,应提出建议取消其参与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格。


  (三)共保体应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科学厘定费率。共保体应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纳入政府建立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并设立环境风险公益金,用于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先期赔付。共保体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做好承保和出险理赔服务,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首席承保人要做好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每年对企业组织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每年组织防灾防损业务培训2次。


  (四)投保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投保手续,配合承保人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和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账等工作。对首席承保人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应当主动密切配合,并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七、保障措施


  对积极参保的企业,环保、财政等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措施:


  (一)将企业参保情况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二)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三)将企业参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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