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7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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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颁布,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


  《办法》不仅为维护付费对象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而且对提高相关收费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多种载体,针对不同的对象,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要认真组织开展多层次学习培训,准确理解把握《办法》内涵,增强实施成效。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等,收费单位应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收费单位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收费的,应当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收费许可证上予以标明,并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收费行为。


  三、规范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使用国家或者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单位持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财政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票证。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


  收费单位应当按照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收费。年度审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原则,通过报纸、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特别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财政非税收入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及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建立对收费单位收费诚信考核评价制度


  收费单位应当加强收费自律,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收费单位依法收费,制止违法收费行为。财政、价格部门对收费单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诚信考核,建立诚信档案,引导收费单位诚信自律。


  八、依法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行为进行举报的,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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