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3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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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巩固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前期工作成果,推动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5号)及省金融办《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43号)、《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条款内容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47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2013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为目标,努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全省领先工程建设,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效能,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快速提升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总量,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受益面,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主要种植业品种承保面为85%以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


  二、工作要点


  (一)继续实行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2013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各县(市)区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规范化程序择优确定在我省有承办农业保险资质的公司,努力促进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提升服务水平。


  (二)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力度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70%,参保户承担保费的30%。保险金额提高到500元/亩以上,费率统一按4.5%执行,其中:参保户按不高于7.5元/亩标准缴纳保费,其余由财政补贴。


  2.对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承担保费20%,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和4000元,费率为6%。其中:参保户能繁母猪按12元/头、奶牛按48元/头投保,其余由财政补贴。


  3.对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承担保费20%。保险金额为400元/头,费率为5%,其中:参保户的育肥猪按4元/头投保,保险周期为一年,年交保费10元/头。如育肥猪保险金额可提高到600元/头,则参保户的育肥猪按6元/头投保,年交保费15元/头。县(市)区范围内必须执行统一的条款、保险金额和费率。


  4.对设施大棚(含渔业温室大棚)的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不少于70%,参保户承担保费不多于30%。保险金额和费率对照条款执行。对以合作社名义参保,且集中连片的大棚,县(市)区财政可再奖励补贴保费10%左右。


  5.对其他经省金融办和财政部门确认可补助的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如山羊)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不少于60%,参保户承担保费不多于40%。部分地区已开设的险种如养蚕、山羊等,参保户已认可的财政补贴标准可维持不变。有关县(市)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加大惠民补贴力度。


  6.对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快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主要种养业保险。进一步巩固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参保户的种植业品种必须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严禁出现不实面积承保,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能繁母猪、奶牛须做到“应保尽保”。


  2.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采取行政推动、政策扶持、奖补结合等必要措施,大力度、全方位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加强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宣传,主动开设农民需求旺盛而风险相对较大的农业保险险种。


  3.继续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推进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工作,努力扩大全市农机具保险的覆盖面。加强财政、农机部门及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后承办保险公司应即出具保单。


  4.继续推进渔业保险。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加大险种创新力度,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逐步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四)加强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各地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43号)、《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条款内容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47号)。2013年6月1日以后所签订的农业保险合同,必须执行全省统一的新条款,落实好新要求,各地不得随意变更风险责任和费率。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原则上,承包工作由基层镇村干部办理为主,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基层组织重点做好宣传工作,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严禁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规范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原则上,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负责办理为主;如出现大灾或涉及面广,需要政府动用行政资源组织力量配合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协调,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包括资金在内的相关保障。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赔付资金应于定损后20日内支付到户,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各地要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赔款,严禁现金支付赔款。高度重视养殖业保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一律不予赔付。畜牧兽医部门要主动指导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用专项经费,短缺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可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等无害化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育肥猪、家禽的死亡率。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周转金制度,及时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最大限度地缩短理赔到户的时间。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全市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5.进一步完善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从今年起,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总保费的10%,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计提。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金〔2012〕31号)规定,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不超过10%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8%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6%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4%提取;全年政府使用的管理费提取总量超过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提。管理费的使用应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审计监督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为了稳步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各保险承办公司要积极支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联办共保”协议必须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职责以及管理费统筹使用项目等事项。如保险公司自愿提供的由县(市)区农险办统筹使用的农业保险管理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克扣、挪用、侵占,并主要用于基层工作的查勘理赔和工作补贴等。县(市)区农险办统筹使用的管理费要向基层倾斜,70%用于乡镇以下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起对基层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和办法,充分调动基层一线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农业保险管理费严禁用于购置车辆、旅游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人员奖励,严禁与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混用。


  (五)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创新力度


  1.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险种,加大创新工作举措。各县(市)区和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适应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工作指导,不断创新举措。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条款和新险种,进一步助推高效设施农业发展。2013年,要启动水产养殖业(如南美白对虾等)新险种及有关种养业品种(如家禽等)价格指数保险的研究。重点开展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和种植业产值保险的探索和创新,开展农业保险理赔款支付方式的创新。积极试点探索基层农险人员专职化。积极开拓涉农保险,开展“以险养险”活动。通州区等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积极探索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


  2.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普及进程,不断完善“南通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网”,引导农户及时掌握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方便农户查询本人参保和理赔情况。各地要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基础信息建立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3.进一步拓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覆盖面。大力拓展农险气象服务保障范围。各地要将所有的设施大棚和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大户等纳入农业保险服务对象;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农险气象服务示范基地,开发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平台等。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农险办要建立以市农办、农委、财政、海洋与渔业、保险公司等为主体的联席办公会制度,及时协调和落实安排相关农业保险具体工作。县(市)区农险办要配备3-5名专人,保证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经费的“三落实”。各级农险办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协保员工作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参保户在投保咨询、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明确承保、查勘、理赔工作时限,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开展专题活动介绍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三)加强培训。结合《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市农险办要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县(市)区农险办要重点做好对乡镇及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四)加强监督。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督,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对辖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向市农险办汇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地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定期检查,适时组织外部审计力量进行抽查。市、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农业保险热线监督举报电话,畅通农民反映问题渠道。各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并在各行政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一周。切实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保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在全市通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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