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6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8月8日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在规定考核年度内,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所在地区、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得参与及评定为各类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考核管理制度。
事故相关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1.责任范围内年度发生2起(含2起,下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责任范围内年度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年度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责任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未处置,导致1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发生的;
4.年度内对责任范围内企业发生的瞒报、谎报事故,经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等,未组织查处的;
5.责任范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乡(镇)、街道及县级相关部门
1.责任范围内年度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责任范围内年度工商贸企业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年度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责任范围内企业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导致亡人以上事故或有影响事故发生的;
4.年度内对责任范围内企业发生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负有责任的;
5.责任范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1.年度内,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企业,发生1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全年发生4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下、3000人以上企业,全年发生3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300人以上企业,全年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工人数300人以下企业,全年发生1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发生2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年度内有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3.年度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经济处罚的;
4.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条 全市各级各类先进(优秀)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标准和审查内容,并在评比审查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律实施否决,不予表彰奖励。
申报单位和个人对否决意见不服的,可以向表彰奖励活动的评审机构或其主管机关申请复审一次。
第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规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骗取先进(优秀)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
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对同级先进(优秀)评比表彰活动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情况,负责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级,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参照乡镇(街道)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06〕71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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