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5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规范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处置程序和原则,明确相关地区和部门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银行债权和企业稳定,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是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关联企业在内),信贷余额超过1亿元,符合因自身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可能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二章 处置目标和处置原则
第三条 处置目标
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及时、稳妥的处置,努力做到:
(一)防止事态的扩大;
(二)维持企业的正常秩序和资产安全,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减少关联企业、债权银行、担保单位等各方面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减少突发事件给地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债权银行等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市政府金融办报告情况;所在地政府、市政府金融办获知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所在地政府、市政府金融办应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在24小时内开展行动。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先行向公安机关预警通报。
(二)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企业、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的主体作用,在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依法保护好债权债务人的权益。
(三)行政协调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协调能力,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在应急处置过渡期内,严防风险扩散蔓延。
(四)属地管理
突发事件主体企业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协商处置,维护所在区域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五)同进同退
债权银行要采取一致行动,维护共同利益,切实避免突发事件发生后债权银行采取无序的资产保全措施;债权银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遵守共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单方面采取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对突发事件企业所有的未抵押、未冻结的有效资产实行整体保全,在企业债权债务处置进入后续法律程序后共同实行清产核资,统一受偿。
(六)阻隔风险
积极引导债权银行采取适当的资产保全措施,迅速构筑风险防火墙,防止企业信贷风险非正常蔓延扩大;把握舆论导向,防范不当言论引发事端、扩大风险。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建立南通市金融服务指导工作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加强对全市的金融服务指导。建立南通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发改委(金融办)主要负责人、银监南通分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为市发改委(金融办)、银监南通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南通工商局、南通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并确定相应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涉及的处置工作,主持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二)银监南通分局:负责人全程参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银行债权处置的有关协调工作;向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处置情况。
(三)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全程参与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了解、掌握和评估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对银行业、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影响。对造成债权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流动性救助。
(四)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内发生的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商工作,邀请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商提出处置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辖内相关企业的稳定;帮助债权债务人解决实际问题。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意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促进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顺利处置。
各市(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协调组织办事机构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信贷突发事件诉讼情况,并进行研究处置。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报告制度
各商业银行判断发生本办法所称信贷突发事件的当日,应向市政府金融办、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电话报告,并于次日提交详细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银监南通分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企业因信贷原因遭银行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账户)时,当日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电话报告,并于次日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点、企业简要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企业在各商业银行贷款的明细(逐笔列出),贷款保证方式;若是担保方式,应注明担保企业名称、企业对外担保明细、企业其他对外债务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抄报银监南通分局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获得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甄别启动
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通过甄别判断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具体甄别条件为:
(一)突发事件企业涉及的信贷余额超过1亿元,且风险可能进一步扩散时;
(二)突发事件企业涉及的信贷余额虽不超过1亿元,但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甄别,需要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的,应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县)、区政府。
第九条 地方协商
突发事件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在做好该企业的稳定工作、保护其资产安全的同时,应与该企业及时沟通协商达成初步处置方案,协助企业做好其他债权人的解释沟通工作,督促企业制定缓解流动资金短缺的具体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协助企业及时偿还债权银行到期贷款本息,为争取与各债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达成共识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会议协调
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应及时组织企业、相关债权银行召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通过会议协调,促使债权银行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债权前两位的银行为牵头行和副牵头行,组成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解决诉讼出发,研究探讨管辖法院的确定及相应保全措施的采取,并提出建议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形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会议纪要,并及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签订框架协议
经初步分析判断,突发事件企业基本面尚可,企业、银行、当地政府三方对救助结果有信心的,由银行债权协调小组按“同进同退”的原则形成稳定框架协议,经债权银行、企业一致同意后签字盖章实施。框架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过渡期期限的确定、过渡期临时方案、资金监管方案、资产保全方案、资产负债清理方案等内容。同时,由债权银行、企业共同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后续处置
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评估报告及企业面临的生产形势综合评估,确定后续处置方案。如联席会议认定企业无救助价值,按照“同进同退”原则,经债权银行同意,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企业破产程序。若救助有望,经债权债务双方协商同意,进入债务重组阶段。
第十三条 保障措施
一旦启动本应急处置办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健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企业信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统一负责、从严把握,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同时,必须保护债权银行、担保企业、社会债权人的知情权,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金融办)、银监南通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南通市金融服务指导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国华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韩立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顾诺之 市政府秘书长
缪三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专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惠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乃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照东 市财政局局长
王筱融 市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丹瑾 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行长、外汇管理局局长
沈浩兵 银监南通分局局长
刘小全 工行南通分行行长
王 强 农行南通分行行长
顾健新 中行南通分行行长
沈 康 建行南通分行行长
王 飚 交行南通分行行长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