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1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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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南通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以及《江苏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精神,切实保障全市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着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目标。


  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高危行为人群数量不断增加,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仍然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作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患者增多加大了治疗工作的压力和难度。同时,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二)工作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


  1.提高全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重点开展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和无偿献血等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初中学段不少于6课时,高中学段不少于4课时,高等学校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各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各县(市)、区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扩大高危行为人群干预的覆盖率。针对高危行为人群的有效干预措施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以上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已建立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加大各类人群的监测检测力度。全市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以上。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立艾滋病咨询检测门诊,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所有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规范开展抗病毒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明确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定点诊疗单位,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作为重要任务,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强公共场所、社区的宣传教育,继续在车站、码头、出入境口岸、建筑工地等场所,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农村相关培训中要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口计生部门要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要针对青少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贯彻落实《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到“十二五”末基本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动态观察艾滋病在各类人群中发生、发展和传播规律,预测其流行趋势,为制定完善预防控制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抗机会性感染和性病诊疗的必需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关怀措施。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民政等部门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进行医疗救助。要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开展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辅导。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落实在华外国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防治工作。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各地要认真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


  (二)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有专业科室,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开展防治技能指导,特别是要做好防治人员的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开展综合防治。各地要积极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


  (五)加大科研力度,开展合作交流。卫生、科技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为艾滋病综合防治提供科技支撑。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剂及用品的应用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防治工作和评估管理信息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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