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1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功能,积极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帮助企业降低物流和售后服务成本,减少能耗,使采购对象购买到性价比更高的产品,享受更快捷更优质的售后服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好发展,现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积极宣传引导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大力宣传、引导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本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知识培训,规范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行为,为本地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保障服务。要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积极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策导向功能,要提倡绿色低碳采购,凡符合条件的我市各类企业生产、建设或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种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本市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要要逐步提高本地化服务及质量要求的评分权重。
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宣传、推介本地产品,支持和帮助本市供应商参与外地政府采购。我市企业应强化产品质量保障,生产高品质的产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做到投标产品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扶持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对物业管理、家具、印刷、软件(设备)维护等及采购预算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并根据不同的评审方式和项目情况给予投标报价6%~10%的价格扣除。
扶持政府采购中标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试点工作。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本地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向金融机构贷款,帮助本地企业解决实施政府采购事项的资金困难。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手段,将政府采购合同下款项直接支付到企业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金融部门应积极配合,推进具有免担保、纯信用、高效率特点的融资信用贷款业务发展,为我市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缓解资金需求创造条件。
财政部门要建立采购本地产品的统计评价制度,定期分析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三、积极引导外地大中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约供货企业物流成本,缩短供货周期,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对外地大中型企业落户我市参与政府采购给予政策支持:
(一)外地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含结算中心)或对外投资中心、生产基地、数据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分支机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且为项目合同签约主体)参加招投标时,按技术(商务)标的评分标准,给予5%~8%的加分;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按技术(商务)标的评分标准,给予1%~5%的加分。
(二)外地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含结算中心)或分支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免缴投标保证金;正常纳税超过1年的,根据上年纳税总额,给予投标报价1%~10%的价格扣除。
(三)外地大中型企业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联合体协议约定,我市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投标报价2%~3%的价格扣除。
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将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事业项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促进机关转变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倡导绿色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及科技创新产品。我市企业生产的节能、环境标志及科技创新类的合格产品和在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产品,如电缆电器、精密加工设备、照明灯具、体育器材、新能源汽车等,在价格合理、质量优良、服务快捷的前提下,可推行首购制度。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我市相关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科技创新产品的申报、认定工作。
五、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深化政府采购交易(操作)模式的改革,提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执行力。规范批量集中采购的常态化操作,扩大规模效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交易(操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现有交易(操作)系统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的管理和监督,引入价格监测机制,有效解决部分政府采购产品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树立政府采购良好的社会形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切实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本地产品过程的监督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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