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1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结核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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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结核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结核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结核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形势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列为国家重点防治的三大传染病之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着力完善防治管理体系,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相继制定并组织实施两个全市结核病防治五年规划,认真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结核病流行势头。2001年~2010年间,全市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3.7万例,其中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万余例,避免了13万人受到结核菌感染,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一是我市每年报告的肺结核病例数位居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前列;二是流动人口结核病、耐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病例数呈不断上升趋势;三是现行结核病防治管理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四是公众对结核病的危害认识不足。针对日益严峻的结核病防治形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努力控制和减少结核病危害。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健全率达到90%以上;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全市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以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100%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100%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策略和重点工作


  (一)部署动态监测,早期发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认真落实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等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实施诊疗规范,提高救治水平。全面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各项免费诊疗和管理政策,认真实施相关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规定的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扩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有针对性地开展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挑战防控难点,寻求突破创新。针对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流动人口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三大挑战,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措施,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一是完善流动患者管理。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二是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者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确诊、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门诊随访及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三是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监测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定期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和关怀,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四)强化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引导群众一旦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提供医疗咨询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科学研究,拓展国际合作。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整合科研力量,扎实推进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争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努力做好国际合作项目。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结核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坚持齐抓共管,形成结核病防治工作合力。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科技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健全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登记和治疗。每个县(市)应确定至少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一般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和定期随访检查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和突发疫情处置、防治技术指导、督导管理、质量控制、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健康教育等工作经费,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结核病患者的激励机制。强化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投入,对其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完善医保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要将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结核病尤其是耐多药肺结核的医疗保障水平。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及管理。对贫困结核病患者要给予医疗、生活补助,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各县(市)、区在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结核病诊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减免范围和幅度,使结核病患者更多地得益受惠。


  (五)强化队伍建设。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待遇,并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有关部门将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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