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51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蚕桑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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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蚕桑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蚕桑产业是我市农业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是重点蚕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近年来因气候、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蚕不结茧事件时有发生,给蚕桑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春蚕生产即将开始,为防患未然,保障春蚕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蚕桑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蚕桑工作的重要意义


  蚕桑具有高效、生态、外向等特点,保持蚕桑产业稳定发展,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南通蚕桑产业积聚了一定基础,是南通高效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20多万户蚕农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桑田面积计算绿化造林面积,对提高本地林木覆盖率、优化居住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蚕桑生产,加强生产管理。要将做好蚕桑工作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加大蚕桑生产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蚕桑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努力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蚕桑工作业务指导


  稳定和充实蚕桑服务队伍,强化服务网络建设,确保蚕桑科技服务人员、经费、措施“三落实”。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暂行实施办法》,加强蚕种检疫和质量检验体系建设,严格蚕种市场监管,依法维护蚕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蚕种质量安全和生产供应。大力推广标准化、省力化的养蚕技术及科学防病消毒措施,提高蚕桑产业发展的科技水平。及时发布养蚕季节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加强应变技术措施的指导,确保蚕桑生产稳定发展。


  三、努力保障蚕桑生产安全


  规范农作物治虫用药的管理。农技服务部门和农资供应单位要按照植保部门的统一要求,规范大田用药品种,选择对蚕桑生产安全影响较小的农药品种。禁止使用包装上明确标注有“蚕区禁止使用”农药品种。蚕区有关企业停止生产杀虫双(丹)和阿维菌素类农药;蚕区禁止销售和使用杀虫双(丹)、菊酯类和阿维菌素类农药。对一些毒性尚未明了的新农药,农业技术部门要在做好试验的基础上再予以推广。


  强化工业企业监管,优化养蚕环境。根据全市养蚕生产布局,春蚕大致在4月30日 至 6 月10日,秋蚕在9月5 日至10月25 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一般工业企业的管理,强化对企业废气、粉尘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防止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对排放污染物造成养蚕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积极推进蚕桑保险。各地要总结已实行蚕桑保险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全面开设养蚕保险,重点蚕区实现全覆盖,探索建立对受灾农户的损失补偿机制。


  四、加强对蚕桑生产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服务“三农”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和政纪观念,保证政令畅通,并切实负起责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蚕桑产业生产管理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蚕桑生产管理工作。各级农业、科技、商务、工商、质监、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配套服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蚕桑产业的管理指导,制定蚕桑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桑、蚕种的生产经营管理,强化蚕种质量监督,抓好蚕桑良繁体系、技术服务和推广体系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与督查,严查污染危害蚕桑事件。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蚕桑行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蚕茧收购和茧丝绸市场流通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收购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严查抬价哄抢和压级压价损害蚕农利益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蚕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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