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2〕19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南通市市区人才购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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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南通市市区人才购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192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南通市市区人才购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南通市市区人才购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若干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 人才办 财政局 人社局 2012年10月)


  为改善南通人才生态环境,解决引进人才居住条件,创造有利于人才来通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1〕95号)规定,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现就市区人才购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置对象和条件


  (一)领军人才


  1.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创新团队计划”、 省“双创计划”、 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对象(含团队成员);


  2.对市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技术专家、省“333工程”、市“226工程”的培养对象,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市企业首席技师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25平方米的。


  (二)产业紧缺人才


  在市区六大支柱产业、七大新兴产业领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聘任)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1.拥有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


  2.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主要设计研发人员。


  (三)高等、高职院校等事业单位人才


  落户市区,在职,与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聘任合同并在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人员;


  2.具有副高(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二、限购情形


  (一)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购买一套;


  (二)与父母同住,个人在市区名下无房产,家庭名下超过一处房产的;


  (三)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购买解困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等政府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四)2007年7月1日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行为,且转让的房产面积累计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在市区享受宅基地建房指标的;


  (六)通过购买商品房方式取得市区户籍的;


  (七)本意见规定的购房资格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规定的购房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补贴资格不可重复享受。


  三、申购程序


  (一)申请。申购人填写《南通市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劳动(聘任)合同书、社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出意见后报送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人社局审核申请人申报资料,并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人才办会商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申请对象。


  (四)公示。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网和南通人才网公示一周。


  (五)批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人员发放购房资格证明。


  (六)配售。市房管局组织开发企业配售。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其购房款可以在三年内分三期支付。


  四、相关规定


  (一)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申请人,一旦发现,取消购买资格并予以通报;已经购买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按照配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时的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并通报有关单位记入个人征信档案,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弄虚作假的当事人不得参加市以上优秀人才选拔、申报。


  (二)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三)购买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其已购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5年后上市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应当按照转让时实际成交价格和原购买价格的差价的30%补交收益金(操作办法可根据实施中的具体情况予以完善),转让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可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限制交易期限不变。限制交易期限内,购买人不得将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用于本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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