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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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南通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救援机制,增强应对和防范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6)《江苏省突发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工矿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依靠科技,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4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事故态势发展特别严重的事故。
  (2)重大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9人死亡、或30~49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一般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9个专业处置工作组,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人社局、民政局、气象局、总工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土资源局、民防局,南通质监局、南通海事局,南通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南通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2.2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展开救援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事故接报工作。
  (2)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做好工矿企业事故的应急工作,开展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建立市工矿企业事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全市工矿企业事故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
  (4)协助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间的协调。
  2.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市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和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制定工矿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负责建立市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牵头组织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目标及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储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计划。
  (3)市经信委:负责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与保障;负责组织有关抢险器材和物资的筹备;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的电力输送与电力设施安全。
  (4)市国资委:参与市属国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相关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5)市财政局: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及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市公安局(含消防):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7)市监察局:参与救援物资救灾资金的处理监督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市城乡建设局:指导事故中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市房管局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和鉴定;指导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下水、气管网情况;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通航水域、航道及内河港口码头的应急抢险工作;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人员的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10)市卫生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1)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的建议,参加相关环境污染事故调查。
  (12)市人社局: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协助做好职工善后处理工作。
  (13)市民政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协助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4)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气体的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等。参加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15)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
  (16)南通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负责牵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提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的信息。
  (1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9)市民防局: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充分利用人防通讯装备,迅速赶赴现场,为指挥部提供通讯保障。
  (20)南通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参加涉水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反应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2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企业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企业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2)电力和通信部门: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修复损坏的电信设施。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用电支持,指导、协助事故单位修复损坏的电力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市武警支队和驻通部队:根据救援工作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4)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5)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工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4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以市安监局、市应急办为主,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负责重特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办、省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安全保卫组:以市公安局为主,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市消防支队、相关救援组织、安监局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组长由市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以市安委会安全专家、消防支队应急救援专家为主,组长由专家担任。负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局为主,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配合,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人担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6)后勤保障组:以市发改委、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财政局为主,组长由市发改委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配合,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人担任。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配合,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主,市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组长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2.2.5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2.6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企业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工矿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接受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2.2.7企业职责
  工矿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事故应急响应
  3.1事故报告
  企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安监局接报后要在1小时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市应急办和省安全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2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或分管秘书长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事故所在地政府决定,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3预案启动
  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2)发生以下涉险事故: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等)的事故;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⑥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接到事故所在地政府关于事故救援增援的请求;
  (4)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或接到上级有关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3.4启动程序
  当所发生的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
  (2)通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制定救援方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4)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需要外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5应急处置
  (1)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2)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泄漏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
  (3)对有毒物质泄漏的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4)事故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5)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进行记录、拍照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
  (6)车辆应服从公安部门或事故单位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7)事故发生初期, 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8)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
  (9)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以及场地占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应急救援的大局, 不得阻拦或拒绝。
  3.6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7扩大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当事故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上级预案启动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应急预案启动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8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9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10现场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
  3.11应急恢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4.信息发布、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4.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会同市安监局、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指导拟订发布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市安监局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4.3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4.4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5.保障措施
  5.1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
  5.2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建筑、交通运输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应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5.3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5.4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紧急供应和运输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消毒、解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供应来源。
  5.6资金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全市工矿企业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运力储备)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5.7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6.培训与演练
  6.1应急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2应急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应急演习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
  7.奖惩措施
  7.1奖励
  对在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省应急办备案。
  8.2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组织制定,根据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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