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2〕18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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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拟订的《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1日


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201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更快更好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62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通市新兴产业(重点投向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和新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等七大新兴产业),投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产业以及限制类行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市本级财政投入1亿元。今后,根据运作情况,逐步扩充引导基金规模。


  第三章 阶段参股运作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与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国家、省、市、县其他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六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南通市区注册,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由在南通注册的有资质或实绩的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南通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南通市范围内中小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当以南通市范围内的初创期创业企业为主,基金规模的40%以上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原则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比例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须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当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超过50%时,如其中首投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出现亏损,引导基金可根据事先约定,排在其他股东清偿顺序最后清偿。


  第四章 跟进投资运作方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创业企业跟进投资,按适当股权比例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市区的初创期企业。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现金出资额的30%。引导基金在确认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方可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期限及退出原则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五章 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日常管理和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和评审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引导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南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由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分管秘书长,以及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国资委、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批准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对国投公司的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及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管委会决策事项,承担管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指导国投公司实施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工作:


  (一)研究提出引导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管委会审议;


  (二)研究提出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报管委会审议;


  (三)制定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申报指南;


  (四)组建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五)将投资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六)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七)拟订国投公司引导基金管理业绩考核办法,报管委会审议;


  (八)向管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九)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委员人员应为单数,委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拟投资方案应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并采取记名表决方式。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南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助办理投资相关手续。根据批准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市财政局代理)。


  第十七条 国投公司负责日常投资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管委会的决议;


  (二)受南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委托,营运管理引导基金;


  (三)遴选合作项目,对申请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拟订投资方案;


  (四)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参与重大决策;


  (五)按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参股创业企业经营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六)研究提出引导基金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七)完成管委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运作程序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征集、审核评价、决策批准”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形式,采取评审或招投标形式确定合作对象。


  1.组织申报。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社会资本等根据指南要求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2.机构推荐。国投公司根据引导基金支持重点和支持原则和要求,筛选项目,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


  管委会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和机构推荐项目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审核评价。


  1.尽职调查。国投公司对经管委会办公室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2.专家评审。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对国投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决策批准。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南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市财政局代理将资金拨付到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并完成出资手续。


  第七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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