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2〕21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提升
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加强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市财政局负责)
(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3.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市国资委及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工负责)
5.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市安监局牵头,市工商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强配足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市安监局、卫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坚持规范化和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四)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7.按照配强配足配专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省安委会的要求,落实1+2模式,全面加强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业务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设置安全监管机构;扩权试点的乡镇安全监管力量要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村(居)委会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快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市人社局、编办、安监局分工负责)
8.积极鼓励在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安全管理、安全工程等专业学科,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安全工程各类技术、管理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分工负责)
(五)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9.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关口前移”,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不得将高危行业企业变通为非高危行业企业立项审批,报批项目与实际建设项目不一致的,投资主管部门必须撤销审批,在建项目必须停止建设,已完工项目必须停止投运,坚决防止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市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局、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督促一级企业抓巩固、二级企业抓提升、三级企业抓改进、不达标企业抓整改,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责令其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市安监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企业要建立全员排查、定期排查、专家检查、动态分析、登记报告、分级治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立即整改,整改未完成不得安排生产。严格执行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乡镇(街道)和村委(居委)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要定人、定位、定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严格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跟踪督查,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市安监局、消防支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2.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市联网。(市安监局、经信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13.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桥梁、渡口渡船、娱乐设施、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超高层建筑、城市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和措施。(市港口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支队、南通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根据产业升级和技术保障需要,修订完善地方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市发改委、经信委、南通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5.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工业企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安监局、城乡建设局、消防支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加强企业职工职业病危害的防治。
16.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等工作。深入推进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摸清全市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切实抓好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防范治理。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建设。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职业病体检等机构,构建覆盖市、县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网络。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技术装备,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为职业卫生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市安监局、卫生局、人社局、总工会、消防支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17.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和双层卧铺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认真执行长途客运驾驶人员强制休息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分工负责)
18.狠抓路面管控,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把客运车辆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7座以上客车、校车、旅游包车及危险品运输车实行“六必查”。夜间行驶速度不超过白天限速的80%。(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
19.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城管局、质监局分工负责)
20.加强农村道路综合治理,改善农村公共交通道路通行条件,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水平。(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分工负责)
21.严格执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市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分工负责)
22.加强城市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监管力度。
23.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房屋征收、民房修建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乡镇(街道)要落实辖区内临时建筑、违章建设工程及农民建房、企事业单位自拆自建项目的管理和举报责任。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严禁肢解发包规避招标。强化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制度。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设备、吊罐、脚手架等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安全隐患。建立完善房屋和市政、铁道、交通、水利、电力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禁企业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或无资质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严厉打击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房管局、港口局、水利局、民防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24.各地要按照省、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进一步整合化工集中区,明确产业定位,优化企业布局,推进化工集中区一体化建设。(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安监局、环保局、消防支队分工负责)
25.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现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特别是地处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消防支队分工负责)
26.已有化工集中区应坚决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搬迁防护距离内的住宅及企业宿舍。(市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分工负责)
27.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建设和管理。(市消防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安监局分工负责)
28.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生产和使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工艺的装置,自动控制技术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健全安全检测监控体系。(市安监局牵头,南通质监局、消防支队分工负责)
29.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消防支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0.全市沿江沿海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督促企业加强对涉及危化品的环保装置、设备和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市环保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城市管网安全管理。
32.压力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准确掌握管道的相关资料,对管道实际走向与图纸不符的应进行实地勘测,准确定位后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穿河、穿路、穿桥等危险地段的管道,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对穿越加油、加气站等危险区域的管道,坚决实行退让或改道。(市规划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安监局、港口局、环保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3.实施压力管道强制检验制度。(南通质监局负责)
34.落实管线巡查制度,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巡查。(市城乡建设局、港口局、消防支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5.加强施工中对地下管线的保护,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施工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地下管网安全。(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有限空间等较大安全风险作业安全管理。
36.加强对涉及船舱密闭区域、冶金煤气管道、水泥窑炉、纸浆池、腌渍池、污水池等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市政工程、水利管网、工程电力、通讯管道井(沟)等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市城乡建设局、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7.企业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现场负责人员、检测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备防护用品和设备,依法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落实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市安监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港口局、环保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8.加强冶金等行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电气系统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市安监局、经信委、质监局、消防支队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管。
39.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载客、渡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督促跨江、跨河、跨海大桥及驾空管线业主或者经营者落实防碰撞措施。(南通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进一步深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 “三化五覆盖”工作,加快推进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工程,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出海作业报告、进出港签证和编组作业生产等制度,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深入开展海洋渔业捕捞“三无” 船舶专项整治,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监督和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滩涂养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监管水平。
41.各级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切实加强消防投入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市规划局牵头,市消防支队、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
42.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推进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 “三合一”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建立“清剿火患”长效机制。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消防安全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拥挤踩踏事故和火灾事故。(市消防支队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管。
43.各地要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正常的申报、登记(普查)、检测、评估工作机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强力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动态传送、管理实时在线、应急指挥统筹通畅的市、县、乡、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十二五”期间,所有重点企业、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监管监控系统配置实现100%。(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44.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认真执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积极推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企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购买未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产品。健全完善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加大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5.加强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制度,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仓库超量储存。(市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消防支队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特种设备、雷电灾害和重大项目地震安全监管。
46.严格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南通质监局牵头负责)
47.贯彻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定期检查检测制度,做好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市气象局牵头负责)
48.强化建设项目抗震安全核准,开展重大工程、生命工程等抗震性风险评估,落实整改措施。(市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牵头负责)
四、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加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二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49.健全安全生产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0.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统一标志、规范执法,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安监局牵头,市财政局、法制办分工负责)
5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2.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整治措施,切实维持安全生产法制秩序。要严格行政问责,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市安监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工商局、消防支队、南通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53.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发生重大、较大和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由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从2013年开始,市安委会每年对各地、各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54.要按照《南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通政办发〔2012〕128号)精神,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对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通过市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建设、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各地要根据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金融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二十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55.建立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对高危行业和应急救援领域倾斜。(市财政局、安监局、应急办、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6.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长,并加强使用管理。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地方政府各项政策扶持发展资金与安全生产挂钩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的予以优先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7.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做好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安监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四)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58.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安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优势和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各类安全技术、装备、工艺、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修造船、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和海洋渔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要积极推广安全实用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市科技局、经信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五)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59.全面推广安全生产协作组管理模式,实现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着力推进行业商会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商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商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能;推进保险公司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风险管理等工作;推广安全咨询、安全检查服务外包。整合社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力量,推动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与标准化评审等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市安监局牵头,市工商联、金融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夯实应急救援基础,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二十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60.整合化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海洋渔业、职业病危害等市级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和专业应急救援小分队,逐步建立以应急基地为覆盖、以消防救援为主体、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体系。(市应急办、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南通海事局分工负责)
61.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市安监局、应急办、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七)健全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机制。
62.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市安监局、编办、应急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3.加强公安、建设、房管、交通、安监、海洋与渔业、环保、卫生、地震、气象、海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化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作联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市应急办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地震局、气象局、南通海事局、南通质监局分工负责)
64.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65.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市应急办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地震局、气象局、南通海事局分工负责)
(二十八)夯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础。
66.各地、各部门要争取国家、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建设,抓紧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市、县、乡镇三级高危行业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和应急医疗等信息的应急资源数据库。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市应急办牵头,市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消防支队、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南通海事局分工负责)
67.推进海上、长江应急搜救能力建设。(南通海事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
68.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修订、演练和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市应急办、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全社会安全文化发展
(三十)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示范创建活动。
69.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重点内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病防治等知识进企业、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宣传教育活动。(市安监局、司法局牵头,市总工会、共青团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0.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专项活动。(市安监局、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1.加强安全文化宣传阵地建设,报纸、广播电视台和新闻网站每年要安排一定版面和时段,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总工会、共青团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2.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镇、安全发展工业园区、安全村镇、安全社区、安全校园等创建工作。(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7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市委宣传部、安监局牵头,市文广新局、总工会、共青团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4.在企业全面建立“1+3”安全监控体系,努力构筑 “群防、群控、群治”工作机制。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将企业诚信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作为安全文化建设评定的重要量化指标,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创建。(市安监局、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
7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全部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以高危行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为重点,严格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市安监局、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6.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组织部门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培训,党校、行政学院要在干部培训班开设安全生产知识教学课程。乡镇(街道)专职安监人员一律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安监局分工负责)
77.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安全培训考核,全面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市安监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三)创建市民开放式终身安全教育体系。
78.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组织引导作用,开展全民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营造全民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社会氛围。(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9.逐步建立由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构成的全方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作用
(三十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80.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81.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和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以及通报、发布、考核等制度。(市安监局、监察局分工负责)
(三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82.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分值和考核权重。要完善考核办法,加强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及有关部门,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年内不得被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83.每年在安全生产领域表彰奖励一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优先推荐先进个人为各级劳动模范。对连续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和部门在其任期内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上级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市总工会、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六)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84.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市政务中心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85.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及时调查核实人民群众反映的安全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市委宣传部、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86.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安监局、文广新局、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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