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2〕169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02:37:27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落实转型升级工程和科技创新工程全力做好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12〕17号),加快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宽松高效的政策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项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通办发〔2012〕69号)要求,决定清理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涉及企业的政策文件。具体为经2011年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文件,2010年-2011年底发布的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不利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标准、程序、方式等规定;


  (三)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影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


  属于清理范围内的文件,依照上述标准,经评估后分别按继续有效、废止、修订作出处理。


  三、清理主体


  政策文件清理按照属地管理、“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政策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下,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需要修订的政策文件附修订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报市政府决定。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政策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机关的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涉企政策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起草单位)提出清理建议,于2012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对部门清理建议的复核确认,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涉企政策文件,由发布机关负责清理,2012年1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附评估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拟修订的政策文件应抓紧进行,于2012年底前完成,逾期未修订的应当失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涉企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借鉴历次文件清理的工作经验,按照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好此次文件清理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各部门要把此次文件清理与当前我市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听取广大企业对当前涉企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提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和落实的有效性。


  (三)抓好政策宣传。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上门辅导、定期摘报等方式,及时将政策宣传到企业、兑现到企业,使企业在第一时间享受政策扶持,帮助企业渡难关。


  文件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咨询,请与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吴燕燕,联系电话:85099083、85099090、85215082。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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