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8〕7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03:33:3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泉政办〔201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我市各级各部门生态敏感区环境保护职责,加快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科学划定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实行严格的审批保护,严格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建立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严格项目审批过程,避免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部门单独行动,避免项目落地时触碰生态安全红线,避免项目实施对生态敏感区域产生负面影响。强化生态敏感区域用途管制措施,筑牢生态保护屏障,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确保我市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实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市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二、生态敏感区域的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生态敏感区域,是指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负面效应的区域,主要包括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三、明确生态敏感区域允许建设项目类型


1.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实验区、外围保护地带属于限制建设区域,实验区可建设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项目,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其他项目;外围保护地带可建设不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项目。


2.县级以上地质公园。地质公园属于限制建设区域,仅允许建设符合地质公园规划的项目。


3.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非核心景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可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且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妨碍游览的项目。


4.县级以上湿地公园。保育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恢复重建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可建设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资源保护、监测、培育、修复、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有关的项目。


5.县级以上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仅可建设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的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试验项目;核心景观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可建设必要的保护、解说、游览、休憩和安全、环卫、景区管护等设施项目。


6.公益林。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


7.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整个区域属于限制建设区域,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本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项目,需通过提高防治标准等措施,尽量降低影响。


8.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属于禁止建设区域;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限制建设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可建设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航道整治、河滩公园等涉河建设项目;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可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有关的设施项目。


9.县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实验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可建设通过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及环评的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项目。


10.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仅可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二级保护区可建设无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准保护区可新建、扩建对水体无污染的建设项目和可改建不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四、生态敏感区域的划定


根据生态敏感区域定义,依托“多规合一”工作成果,以“多规合一”控制线、陆域及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等为基础,科学划定生态敏感区域,作为各级投资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文广新局、环保局、清源山管委会等


五、规范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行为


以划定的生态敏感区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责,按照“城乡一体、全城管控、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的要求,在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中推行会商会审,在各阶段共同把好项目准入关和审批关。


1.选址阶段


城乡规划部门牵头提出项目选址意见,会同国土、海洋、环保、林业、水利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等,依托“多规合一”平台,依据划定的生态敏感区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联合审查,项目选址意见应当明确项目建设是否涉及生态敏感区域。拟建项目经联合审查并明确是否涉及生态敏感区域后,国土部门提交本级政府用地联席会议研究。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环保局、清源山管委会等


2.可研审批(项目核准)阶段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具备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专篇,包括生态和环境现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殊环境影响等。


项目审批(核准)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由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统一接件后,同步送达发改、规划、林业、海洋、环保、水利、国土等审批职能部门后,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项目联合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应当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专篇内容进行审查。项目通过联合评审并具备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法定前置条件后,发改部门方可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环保局、清源山管委会等


3.设计审查阶段


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时,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内容。生态保护和恢复工程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总投资。


发改、经信、住建、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评审或审查时,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设施设计等作为必审内容。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国家建设规范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清源山管委会等


4.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后,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规划、国土、海洋、林业、消防、人防、气象、水利等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验收时应当加强项目是否按图施工、施工完成后是否及时进行生态恢复等方面的验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人防办、气象局、消防支队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参照选址阶段要求执行,国土和规划部门依据生态敏感区域允许建设项目类型予以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六、加强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监管


各地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生态敏感区域的执法监督。建立生态敏感区域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敏感区域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联动。


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环保局,清源山管委会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的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并联审批、会商会审等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流程,强化项目审批服务,加大监督力度,形成严格的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联动审批机制。


(二)实行严格管控。生态敏感区域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敏感区范围划定后,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严格落实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生态敏感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接受社会监督。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生态敏感区范围、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监管责任分工



附件

  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监管责任分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市、镇区规划区范围内涉及生态敏感区域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队伍监督执法职能作用,负责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的环境监督监察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纠纷查处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执法职能作用,指导地质公园主管部门开展土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职能部门进行相关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林业部门:充分发挥森林公安监督执法职能作用,依法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公益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执法巡察工作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水利部门: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职能作用,负责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范围、河岸生态保护范围、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蓄滞洪区的执法巡查工作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充分发挥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监督执法职能作用,负责所属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县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执法巡察工作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市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执法巡察工作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清源山管委会:负责总规确定的清源山核心景区的执法巡察工作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其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执法巡察工作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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