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8〕6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03:38:22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政办〔201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省、市政府有关电梯安全工作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力争电梯安全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市政府进一步完善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合力推进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标准配备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有效履行职责。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设〔2015〕21号)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未通过审批就进行安装,未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发生。各级政府应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用“物联网+维保”等技术,建设、安装、使用电梯安全智能预警监管平台,实现电梯状态远程监控、故障报警和维保、检验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二、坚持多元共治,推进综合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责任,完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市质监局: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监察,依法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责令其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所属行业或领域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安装、大修、改造项目的监督检验。


(二)市安监局: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优势,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所属行业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市住建局:负责把好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及防水工程的质量关,把电梯的选型、配置情况及电梯基础设施质量和电梯监督检验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内容之一,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同时,查处未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渗水、漏水、积水的物业公司及相关人员。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并列入物业管理年度评审重要条件之一。


(四)市经信、教育、交通运输、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要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质监部门责令使用单位整改的电梯隐患问题,督促使用单位按时整改并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复检直至合格;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电梯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在检验不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质量安全


电梯建设、使用、维保单位应分别从源头质量、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工作上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一)电梯建设单位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严格按照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设计和施工,避免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造成无法安装电梯或者电梯安装后存在安全隐患。


2.要引入有品牌实力、具有良好售后服务的电梯产品,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从源头上杜绝电梯质量问题。


3.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质量安全保证和服务内容。


4.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二)电梯使用单位


1.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执行。


2.使用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电梯司机操作。


4.制订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7.电梯应委托取得相应维保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并做好维保监督工作。


8.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9.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10.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双方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11.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2.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使用的安全风险。


(三)电梯维保单位


1.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合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维保方案,认真履行维保职责,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2.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3.协助使用单位制订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对承担维保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5.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6.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通过持续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不断提高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乘客的安全意识和文明使用意识。


(一)深入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在学校、社区、企业安全教育中普及电梯安全、救援知识。


(二)各电梯管理使用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电梯安全和文明乘梯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传媒要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了解电梯安全常识和电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提倡文明乘梯,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常识。


2013年10月14日印发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238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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