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8〕6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市区防控新增“两违”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03:38:25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市区防控新增“两违”的实施意见




泉政办〔201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及时有效防控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全面落实“两违”防控责任,从源头上杜绝新增“两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防控机制


(一)落实巡查、发现、核实、制止和报告责任


1.街道(乡镇)、社区(村)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两违”巡查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立足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强化源头预防、源头治理,实现新增“两违”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2.建立巡查发现网格。①属地网格: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按街道(乡镇)、社区(村)的行政区划建立网格,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住宅小区单列作为一个网格。街道(乡镇)、社区(村)网格第一责任人分别由街道(乡镇)主要领导、社区(村)主干担任,物业小区网格第一责任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担任,相关人员为具体责任人。②部门网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建立巡查网格,第一责任人由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相关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定期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各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将确定的网格责任人、责任区域等情况上报市治违办,市治违办收集汇总后建立网格防控数据库。


3.及时发现、核实、制止和报告。①社区(村)、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住宅小区网格具体责任人每日对辖区进行巡查,发现在建项目应即时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组织核查,对违反土地和规划方面违法建设应立即制止,所属国土和行政执法中队要联合执法,并分别报送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治违办;涉及交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街道(乡镇)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并报区治违办。②街道(乡镇)每日核查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在建项目,并加强对辖区进行巡查,发现新增“两违”,立即制止并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治违办。③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属本职责范围内新增“两违”,应立即制止,并报区治违办;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内“两违”要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区治违办。


(二)落实查处和拆除责任


1.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两违”综合治理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新增“两违”拆除工作。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依据各自职权对查实的新增“两违”,立即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启动“即查即拆”程序,3日内整改到位,并将处置情况报市、区治违办。


2.涉及职能交叉、区域交叉等新增“两违”案件由市、区治违办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处。


3.属于应当拆除的新增“两违”必须全部拆除到位、恢复原状,方可核销结案。


4.在查处“两违”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街道(乡镇)配合,应综合应用限制办理许可、冻结产权和不予供水、供电等措施,多措并举,强化新增“两违”制止查处。


(三)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


1.市治违办负责中心市区“两违”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牵头采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设立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实行“每月一采集”,通过图斑对比,对新增“两违”登记建档,督促有关区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置。建设“两违”管控平台,设置移动执法、应用维护、协同配合、执法检查、考核评价等子系统,建立“两违”数据库,导入卫片影像、网格巡查、部门交办、群众举报等“两违”信息,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区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要完善举报和反馈制度,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渠道,落实社区(村)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现和报告责任,鼓励群众反映“两违”问题,广泛发动公众参与“两违”治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3.市治违办综合运用卫片影像对比、投诉举报线索、抽查检查、转办督办等手段,对各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防控新增“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书面预警或约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治违办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①责任区域内每月新增“两违”报告率低于95%的;②责任区域内新增“两违”每月核销结案率低于98%的。


4.市治违办每月汇总中心市区新增“两违”巡查处置情况,对辖区范围内新增“两违”发现不及时,或处置不到位,或没有有效制止、拆除的,每宗扣除该区年度绩效考评0.1分;对新增“两违”没有有效制止、拆除又没有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每宗扣除该区年度绩效考评0.3分。对案件移送、信息报送、执法文书下达不及时导致延误案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宗扣除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0.1分。对有关部门或下属单位参与“两违”的,每宗扣除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0.1分。对因防控“两违”产生诉讼案件影响绩效的,效能部门给予客观综合考虑。


5.党员和公职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①直接实施或参与“两违”,或者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个人)违法建设的;②纵容、包庇、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两违”,或者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6.对在调查和处理“两违”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实行“一案双查”,严肃查处“两违”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7.加大“两违”曝光力度,市、区治违办定期在主流媒体上公布新增“两违”名单,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两违”案例,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防控新增“两违”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建立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在严控新增“两违”的同时,要积极化解历史“两违”;要将治违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评价、单位个人评先评优的内容;突出市、区治违办的统筹协调作用,适时通报防控“两违”情况,督促落实“两违”防控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强化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和运用,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形成业务培训学习的常态化、制度化,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密切部门协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协作,密切配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形成防控新增“两违”合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协助、联合执法制度(责任分工和相关制度详见附件1)。同时,要加强与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保障“两违”防控的正常开展,减少和预防涉及“两违”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积极营造氛围。加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违建必拆、违法必究成为干部群众的共识。加强涉违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和事件。强化正面典型引导,发挥报纸、电视台、网站等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两违”治理情况。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举报,市级“两违”投诉举报电话为22595110(市治违办),各区应相应公布“两违”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鼓励全社会参与治违工作,构建共谋共治共享平台。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



附件:1.中心市区防控新增“两违”联动工作机制


2.中心市区新增“两违”处置流程及标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附件1 


中心市区防控新增“两违”联动工作机制


为加强中心市区新增“两违”防控,明确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密切联动协作,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新增“两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


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两违”防控负总责,确定网格责任人,组织建立健全“两违”防控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所属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落实“两违”防控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两违”综合治理,牵头组织“两违”巡查防控,确定网格责任人,检查督促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两违”治理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情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两违”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牵头协调部门联动,制定防控“两违”相关规定,督促检查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对承揽违法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完善规划审批政策规定,牵头划定敏感区域、敏感地带;提供解读已批准实施的法定规划,并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结果及时通报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抓好审批项目挂牌公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完善用地审批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土地确权,依法查处未经用地审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向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提供用地许可资料;对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住建部门:协助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其不得向“两违”户提供商品混凝土和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对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房屋转让备案、抵押备案、租赁备案等手续。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向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提供涉及交通运输方面建房许可资料。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流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向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提供生态保护范围许可资料。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在林地范围内实施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提供林业使用许可资料。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查处海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向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提供海洋渔业海域使用权许可资料。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港口、码头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向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提供港口、码头范围内的建房许可资料。


文广新部门:负责查处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利用违法建筑非法存放、中转危化品等行为。


清源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清源山主景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向有关部门、街道(乡镇)提供景区建房许可资料。


公安部门:负责因“两违”综合治理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查处、侦办和突发治安案件处置,参与、指导“两违”涉稳情报收集,维稳风险评估。


民族与宗教部门:负责参与涉及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违建场所的查处,对宗教界人士牵头或参与违建宗教场所行为列入管理、相应惩戒。


质量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体育、消防等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街道(乡镇)事前告知的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


供电、供水部门: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或者街道(乡镇)函告,对“两违”建设停止供电、供水服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增“两违”防控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清源山景区等执法部门与规划、住建、工商、质量监督、卫生、食品药监、税务、文化体育、消防等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两违”处置信息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收集汇总本系统执法信息,落实“两违”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对涉及“两违”信息的,应及时抄告同级治违办。


3.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巡查发现“两违”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管辖部门;受移送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不接受移送的,应在接到移送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反馈移送部门,同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治违办指定管辖。


4.建立协助调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查办“两违”案件时,向具有管辖职能的部门提出协助调查的请求,需要调查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项目审批等信息资料,承办部门应及时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协作查处机制


1.建立查处“两违”执法联动。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清源山景区等执法部门在对“两违”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应函告住建、工商、质量监督、卫生、食品药监、税务、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审批部门和供电、供水等单位,对“两违”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相关服务。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函告后,应立即停止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供电、供水等相关服务。


2.建立查处“两违”联动管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建材企业违规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或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3.建立查处“两违”司法保障。加强与公安、司法工作互动,公安机关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置;司法审判机关应加强“两违”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两违”行政案件的协调,强化诉前协调、诉讼协调、调判结合,有效化解“两违”行政争议,合力做好“两违”防控。


(三)协调督促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违办”)负责组织,市“两违”综合治理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部署查处“两违”工作任务,通报“两违”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提出“两违”治理工作建议和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建立效能督查制度。市(区)治违办开展部门履职督查,对市(区)相关部门在发现、制止和查处“两违”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落实联动机制的,提交同级政府,给予效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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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泉州市, 泉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