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8〕4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4:42:39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泉州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开清单。制定泉州市市级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详见附件),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政府网站上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及时发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资委等


(二)确定公开范围。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资委等


(三)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资委等


(四)强化公开时效。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资委等


(五)拓宽公开渠道。依托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资委等


(六)构建数据共享平台。积极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应与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资委等


(七)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应当同时交互至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泉州”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并由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资委等


(八)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黑名单”信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开,同时交互至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由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资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含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并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每年开展1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检查结果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将本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纳入绩效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泉州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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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泉州市, 泉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