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8〕1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和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鲤城高新区、石狮高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三、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律管理和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直接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本次改革包括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于监管责任大于审批责任的特定活动管理,采取“宽进严管”措施,直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审批部门要及时编制备案管理规定,包括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本次改革包括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有关材料,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在后续监管中,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的,取消其许可文件并纳入信用监管。本次改革包括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等20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提升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DB35/T1630-2016)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本次改革包括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等37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严格市场准入。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依法规范办理相关许可证,但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本次改革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六)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以进一步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提高透明度、严格准入的,要逐项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要厘清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的各自权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综合监管。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整合区域内行政执法力量,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各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现有业务平台与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部门协同监管主平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对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对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许可项目与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不属于本级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传递给上级或下级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鲤城区、石狮市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审改办、工商局牵头负责改革推进和协调指导等工作。市直各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指导各试点地区做好衔接工作,全力推进改革工作。试点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市审改办和工商局。
(二)完善配套制度。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对接和工作衔接,逐项制定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制度文件。对保留的事项,要会同试点地区行政审批机关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对涉及省上实施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沟通衔接等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市直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改革措施文件于报市审改办和工商局。
(三)加大创新力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在98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对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通过发挥行业自律、规范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并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复制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报”“合并核准”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对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多规合一”审批模式等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政策兑现一窗办”等的经验做法。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积极落实、有效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严肃问责,对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市效能办、市审改办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落实改革情况的督查,着力推动试点改革出成效。各试点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将实施情况于2018年9月底前报市审改办、工商局,由市审改办、工商局组织评估后汇总报市政府。
附件:泉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目
附件
泉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管理层级 |
牵头单位 |
改革方式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县级文广新部门 |
市文广新局 |
完全取消审批 |
2 |
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证核发 |
省环保厅 |
市环保局 |
完全取消审批 |
3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完全取消审批 |
4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完全取消审批 |
5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市公安局(省上委托) |
市公安局 |
完全取消审批 |
6 |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区县许可事项)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委 |
完全取消审批 |
7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由审批改为备案 |
8 |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由审批改为备案 |
9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文广新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0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县级文广新部门 |
市文广新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1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县文广新部门 |
市文广新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2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县文广新部门 |
市文广新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3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文广新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4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文广新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5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6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县市政公用管理部门 |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8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19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县公安部门 |
市公安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0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 |
市公安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 |
市公安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2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委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委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除由住建部审批的一级资质外) |
省住建厅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5 |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除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等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外) |
省住建厅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县卫计部门 |
市卫计委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7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司,筹建) |
省人社厅 市人社局 |
市人社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实行告知承诺制 |
29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市水运处 |
市交通运输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0 |
港口经营许可 |
沿海各港口管理部门 |
泉州港口管理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1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泉州港口管理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3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5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6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省文化厅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7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8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厅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39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文化厅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0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化厅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1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广新部门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2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文广新部门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3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福建检验检疫局 |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4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福建检验检疫局 |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5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变更、注销 |
市旅游局(省上委托) |
市旅游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6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变更、注销 |
市旅游局 |
市旅游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7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市财政局(省上委托) |
市财政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8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财政部门 |
市财政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49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厅 |
市农业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0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市、县卫计部门 |
市卫计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
市卫计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2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国家测绘地信局 省测绘地信局 |
市国土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3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住建厅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5 |
拍卖业务许可 |
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6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粮食局 |
市粮食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7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8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59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60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文广新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61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金融办 市金融工作局 |
市金融工作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62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福建保监局 |
市金融工作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63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64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除加油船审批外) |
市、县商务部门 |
市商务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65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省经信委 |
市经信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66 |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核发(含3个子项:1.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审批;2.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3.电影发行企业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文广新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6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市文广新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6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文广新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69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0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1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2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3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4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5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6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市、县食药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79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1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2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
市质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
市质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4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省农业厅 市农业局 |
市农业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6 |
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7 |
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 |
省经信委 |
市金融工作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含审核转报) |
商务部 省、市商务部门 |
市商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8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市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9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9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9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监管总局 省、市安全监管部门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9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9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9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市道管处 |
市交通运输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9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省住建厅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9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
省经信委 |
市经信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9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
市经信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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