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8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7〕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口粮食(含进口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7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动〔2010〕486号)、《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闽粮调〔2014〕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闽政办〔2016〕2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47 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责任。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及定点加工存放企业负主体责任。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责任落实情况实施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将落实有关进口粮食风险管控要求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部门协调、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力度,并做好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各县(市、区)粮食及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督促辖区内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及定点加工存放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保障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沟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风险交流、应急管理合作、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进口粮食各环节的全程监管。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定点加工存放企业的考核及监管、检疫许可初审、口岸检验检疫、调运管理等,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粮食局。各县(市、区)粮食及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相互交流沟通,共同做好进口粮食监管工作。
三、严格调运管理。进口粮食应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规定调往指定的企业储存或生产加工,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考核认可的储存、生产、加工企业,或未经加工直接流入市场。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情况发生。进口粮食经营单位应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检验检疫、粮食部门等职能单位的监管。进口储备粮库应由粮食部门指定并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进口储备粮在拍卖前,应审核确认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取得进口粮食加工资质。
四、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粮食、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制定进口粮食特别是储备粮疫情防控等制度体系,且运作良好。进口粮食定点加工存放企业要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进口粮食安全质量管理和疫情防控制度体系,完善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要按照疫情监测计划,在口岸、加工厂、储存库及周围定期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检验检疫、农业、粮食部门报告。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进口商及定点加工存放企业要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对应各自业务,建立进口粮食审批、口岸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的台帐制度,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帐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