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6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7〕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7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的普及应用,提升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现就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的规范管理及推广使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子证照管理工作,促进电子证照操作流程的规范化便捷化;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引导企业和公众积极应用电子证照进行网上办事;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是有条件通过互联网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现场提交材料;凡可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二、电子证照的签发登记
证照签发单位在登记本单位签发的电子证照时,个人电子证照应关联身份证号码信息,企业电子证照应关联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证照签发单位有独立业务系统的,要与“泉州市电子证照共享系统”或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网上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实现电子证照的生成、推送和应用。
三、电子证照的责任主体及安全规范
电子证照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全市电子证照发展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数字办负责提供市级政务信息网、政务外网及政务外网云平台支撑,以及负责政府部门数字证书的申请汇总、上报等衔接办理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全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及证照生成,组织开展试点及推广应用工作;市密码管理局负责对电子证照所应用的商用密码进行业务指导;市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电子证照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归档内容应当覆盖电子证照全生命周期,归档范围和整理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电子证照工作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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