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7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4:55:1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7〕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28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20号),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28号)精神,2017年度泉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结合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和国家、省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新要求,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取消“定性评价考核指标”,同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由2016年度的66个,调整优化为46个(详见附件)。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自查评分与市直部门评审、现场核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


1.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辖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2.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打分。


3.现场核查。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派出联合核查组,对各县(市、区)实行全覆盖现场核查打分。


(二)计分方法。考核工作组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部门评审评分、现场核查评分,按各部分得分权重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最终得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部门评审评分和现场核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30%、40%和30%计算。计算方法为:各县(市、区)考核得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30%+部门评审评分×40%+现场核查评分×30%。


(三)评价结果。考核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即1—4名为“好”、5—9名为“较好”、10—12名为“一般”),以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结果为“好”的县级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县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考核结果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2017年度泉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7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将总结报告(含自评得分)和打分依据文件资料分别于2018年1月底前和2月底前报送市农业局、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工作亮点和取得的较大突破在报告中单独反映,作为综合评价参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对照省2017年度考核工作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就我市落实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于2018年1月底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同时,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日常监督考核,完成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提出部门评审评分意见。


(三)现场核查。考核工作组派出联合核查组对各县(市、区)现场核查,并于形成现场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考核成员单位考核评审和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实施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承担本地区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切实推进粮食安全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刻认识和领会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端正考核工作态度,突出工作实绩,杜绝形式主义,务求达到考核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促进的效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粮食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对照我市下达的各项考核目标任务,要逐一查找差距,加快补齐短板,推进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工作基础。特别是要落实好上级下达的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任务,力争做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总产稳中有升;要加快推进粮食储备库建设进度,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对未完成下列年度目标任务之一的,将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约谈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与前5年平均数进行比较,分别测算增长幅度,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两项均居倒数前3位的;2.粮食储备数量:地方粮食储备库存数量未达到我市核定规模的;3.储粮安全: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重大粮油储存事故(中央、省级储备粮除外),以及重特大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粮食储备库建设:粮食储备库建设对照应建匹配仓容,本年度仍没有全面开工的;对于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未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


(三)严明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在县级自查、部门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考核评分中出现“领导分”“面子分”和“关系分”“人情分”,以及打招呼、跑风漏气等不正之风。对考核工作中发现以“考”谋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违规打分的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017年度泉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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