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4:55:17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创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有效吸收社会资金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农业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特点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探索有效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新模式新技术新机制,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形成一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龙头企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产值达到2亿元,年均增幅达到20%以上,基本建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体系。


二、转变投入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采取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积极性。积极配合省上探索建立按量与按质兼顾的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生产、运输环节或资源化利用环节实施补贴,完善养殖场(户)付费机制,保障市场主体通过资源化利用等收益获取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健全以效付费机制,推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处置市场化付费机制,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养殖小区、养殖场(户)根据养殖规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处置费。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资源化收益获取合理回报。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创新农业面源污染市场化治理模式,对试行有效的典型经验模式及时进行总结推广。要根据各级各部门实际,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化肥专业化统一服务、农作物秸秆等农副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综合服务模式,培育可持续的治理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效率。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食用菌等,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探索“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异地循环”的循环农业制度,支持南安、德化等县(市)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积极构建“点上小循环、区域中循环、产业大循环”的生态农业循环模式。到2020年,全市实现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及病害综合防控技术。鼓励支持种养结合、清洁回用、循环利用,注重粪肥还田农用消纳,促进养殖场(户)养殖废弃物“零排放资源化”与化肥施用“零增长减量化”相结合。每年示范推广及辐射带动商品有机肥8万亩,实施测土配方施肥251万亩次,大力推广微生物肥料、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尽职履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市场主体污染治理约定责任的落实,在村民和各类工农业生产者的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义务方面开展宣传等工作,督促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关工作。督促各县(市、区)禁养区内畜禽、水产养殖场和可养区、禁建区内无法按期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并将监督检查纳入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和“河长制”巡查机制,加大巡查和执法监管力度,严防禁养区养殖反弹回潮。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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