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7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4:55:2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178号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7号)到2017年年底期满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泉委发〔2016〕13号)精神,加强我市海岸带海漂垃圾治理工作,防治海漂垃圾污染损害,打造环境整洁有序、景观优美的海岸带,共建共享“美丽泉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海漂垃圾治理专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治理期限


自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


二、治理范围


我市近岸海域,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以及晋江入海口至金鸡拦河闸上游100米的晋江流域。


三、治理目标


在我市沿海陆域建立长效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机制,实现垃圾不入河、不下海;海上建立有效的垃圾监控管理机制,有效管控海上船舶、施工作业、滨海旅游、海水养殖产生的垃圾,做到海漂垃圾海上收集、岸上处置,达到消除海漂垃圾污染的治理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清理海漂垃圾


沿海县(市、区)要结合创建“美丽乡村”和实施“清洁家园”行动,加强巡查监管,防止在海边偷倒、堆放垃圾的行为;全面清理治理范围内的各类垃圾,完善日常保洁制度;要加强沿海村居、乡镇的垃圾收集和中转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卫队伍和海漂垃圾清理、转运设施设备。


(二)防治海上生产生活垃圾入海


推广商船生活垃圾清理服务制度,引导进出泉州各港区的商船与有资质的清污公司签订防污服务协议,由专业清污公司负责对船舶垃圾进行收集,岸上处置。监督各类渔业船舶配置和使用生活垃圾收集桶,在各个渔港和养殖区配套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设施,监督指导渔业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海上收集、岸上集中处置。


(三)拦截、清理入海河流沟渠垃圾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及时清理晋江、洛阳江等入海河流拦河闸坝前垃圾和水葫芦;沿海岸线各个防洪防潮水闸放水前,应对闸前垃圾和水葫芦进行清理,确保江河漂浮垃圾和水葫芦不进下游,不入海。


(四)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海边(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海洋渔业部门要对违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海事部门要对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向海洋弃置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日常清理运行机制


海漂垃圾参照陆域生活垃圾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即按照村(或用海单位)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机制运行。其中,清理、收集和转运的责任单位分为:


1.港口码头、渔港、船舶修造(拆)厂、保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酒店(餐馆)、养殖区等的用海单位负责清理收集所经营使用海域、海岸带的垃圾,并运至所在乡镇垃圾中转站(其中,属危险废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2.没有明确经营使用单位的近岸海域及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的海漂垃圾清理收集,由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可经由乡镇(街道)委托所在村(居)清理收集并运至所在乡镇中转站。鼓励由县级或镇级统筹,采用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海漂垃圾治理。


3.拦河闸、沿海防洪防潮水闸前垃圾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收集,并运至所在乡镇垃圾中转站。


(二)落实属地负责机制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作为辖区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统筹考虑海域环境卫生与陆域环境卫生工作;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和考评制度;保障治理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明确辖区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卫生的直接责任单位,指导督促有关镇、村(居)、用海单位开展海漂垃圾治理工作。


(三)强化部门协作机制


市、县两级海洋渔业、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农业(农办)、水利、环保、旅游、海事、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市海洋渔业局:以市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指导、协调全市海漂垃圾治理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全市海岸带环境卫生考评与奖惩方案,负责通报考评结果,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海漂垃圾治理的奖励补助经费;负责指导渔港、渔船、海上养殖区、海洋保护区、海洋工程等的垃圾治理;负责海上倾倒活动监管,及时查处海上非法倾倒行为;组织开展海漂垃圾调查监测。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沿海县(市、区)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指导、督促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队伍建设,健全“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垃圾处理体系;加强环卫人员宣传教育,防止将陆域收集的垃圾就近丢弃入海。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规倾倒垃圾行为,防止垃圾堆放、倾倒海边或晋江河道周边;指导基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垃圾倾倒监管。


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负责每月开展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工作考评。


市住建局、农业局(农办):负责指导、督促沿海县(市、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创建活动。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实施“河长制”,指导落实晋江、洛阳江等入海河流水体水面保洁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拦河闸、防洪防潮闸等)管理单位清理收集管理范围内漂浮垃圾和水葫芦。


市环保局:加强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重点流域(含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市旅游局:指导A级滨海旅游景区海漂垃圾治理,引导游客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泉州海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商业港区和海事工作码头海漂垃圾治理工作;负责监督进出泉州各港区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置;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向海域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


(四)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从201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海漂垃圾治理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海漂垃圾治理奖励、补助、考评及宣传经费等。其中,300万元用于奖励海漂垃圾治理成效显著、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受评单位海漂垃圾治理工作;120万元用于补助我市海洋生态敏感区的海漂垃圾治理,主要补助海洋保护区、滨海沙滩、重点渔业水域、渔港及其他治理难度大的岸段的海漂垃圾治理工作;80万元用于海漂垃圾考评及宣传经费。


从2018年起,沿海各县(市、区)要参照陆域生活垃圾治理投入方式,按照非经营性大陆岸线5万元/公里·年(含转运费用)的标准安排海漂垃圾治理经费,将辖区海漂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并根据沿海各乡镇、村(居)海岸线长度、人口数、垃圾产生量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向非经营性海漂垃圾清理、收集、转运责任单位下达专项经费,保障海漂垃圾日常治理工作需要。


(五)建立考核考评机制


1.日常考评。由市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指导协调,市城市综合考评中心每月组织对各地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由市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沿海县(市、区)发文通报,并抄送市、县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市建设“美丽乡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纳入“美丽乡村”考评内容,以20%的比例纳入受评乡镇“美丽乡村”环境卫生考评月成绩中。


2.年度考核。市政府将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成效纳入年度沿海县(市、区)党政领导生态环保责任书的考核内容,每年度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沿海各县(市、区)应参照制定辖区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辖区沿海乡镇、村(居)开展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工作。


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海漂垃圾清理等环保志愿者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治理海漂垃圾;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广告牌、宣传册、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深入人心,在生活生产中自觉做到垃圾减量,做到垃圾随身随船带走。新闻媒体要主动加强对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为海漂垃圾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海漂垃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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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泉州市, 泉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