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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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5〕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事故污染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海上溢油、船舶污染、赤潮灾害、重污染天气等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市环保局建议,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市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下设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已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省工作组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省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挂靠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应急值班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110值班室。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负责与国家、省、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7)加强与毗邻市(县)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8)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9)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处置。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与涉及的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协调处置。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以属地为主,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提出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加强对辖区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进行排查,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排查有关风险隐患,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已经签订了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

3.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预警信息处理

市环保局通过市直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直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环保局和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

(5)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泉州海事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国土局、地震局、气象局负责。

(7)市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其中:重特大级预警信息,及时提请省环保厅按规定处理),同时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发布市级预警信息或转发省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1)通过市委宣传部联系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信息(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2)市环保局门户网站(www.qzepb.gov.cn);(3)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4)手机短信、微信等。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有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值班室,电话:0595-12369。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环保局,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环保局应当在2.5小时内报市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后或接报后1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速报,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环保局应当在事发后或接报后15分钟内报告市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环保局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书面续报、终报工作,书面续报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报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应上报说明具体原因。同时,现场指挥部应设立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保持与上级政府的密切联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环境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级政府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等4个等级。

级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办应按规定时限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由市政府决定分别启动本预案Ⅰ、Ⅱ级应急响应,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相关领导、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7)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配合上级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时,必须服从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级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环境应急办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相关领导、市环保局主要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6)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7)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8)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9)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0)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级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受污染水域水产品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等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委、环保局、安监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地震局,泉州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泉州海事局、气象局、泉州水文分局、通信发展管理办,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协调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将市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环保部门预算,组织建立和管理环境保护应急队伍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陆域污染物)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组织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相关专项规划。

市经信委:参与制定整治重点污染源方案,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协调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工作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水源保护区沿岸道路、桥梁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重点水库、河道、湖泊及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协助做好水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市住建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辖区内自来水公司编制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负责应急情况下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负责燃气、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与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国资委:配合市环保部门督促所属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并配合市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参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及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造成较大海洋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较大海洋赤潮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较大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或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资源、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植物资源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泉州武警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分配需救助人员应急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文广新局: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泉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泉州海域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据《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泉州水文分局: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协助分析确定污染源、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所需航空运输工作。

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卫计委、安监局,泉州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泉州海事局、气象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泉州海事局、气象局、泉州水文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委、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洗消和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应急药品药械供应,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卫计委、环保局、国资委,泉州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市通讯发展管理办,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委、民政局、文广新局、环保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加强舆情分析,有效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委,泉州武警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监察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地震局,泉州海事局、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专家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九、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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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泉州市, 泉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