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3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4:58:45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泉政办〔2017〕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监测,进一步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基本思路


(一)目标


突出关键环节,按照“抓源头、明来源、强检测”的思路,抓住食用农产品源头性批发市场和农贸(零售)市场两个关键环节,从规范入市检测工作入手,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和源头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行为。


(二)基本思路


1.按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将晋江禾富农贸城、晋江禾恒蔬菜批发市场、晋江新华洲水产品批发市场、泉州市恒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众盈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源头性批发市场和东菜、西菜、南菜、北门、石崎、新门、龙宫、东埔、东美、浦西、城口、万安等12家农贸(零售)市场作为试点,推行食用农产品入市检测制度。


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室设置或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日常检测费用由批发市场开办者按法定职责自行负责;农贸(零售)市场快速检测室由政府统一设置。市场日常检测耗材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按履行法定义务、抽检工作情况、抽检合格率和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并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按市场类别、规模实行分类奖补。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各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零售)市场派驻1名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检测监督员实行统一聘任、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工资。


二、主体责任义务


(一)市场业主责任义务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含批发、零售)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2)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3)督促经营者落实入市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并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地质量证明等文件登记备案,确保过程质量可溯源。推行两种溯源方式:①产地证明(或供货凭证、供货协议)+质量合格证明。由市场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或三品一标证明)。②市场检测合格证明。经营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贸(零售)市场


(1)鼓励支持农贸(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2)鼓励农贸(零售)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二)市场经营者责任义务


(1)入场销售者应按照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市场开办者开展检测等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2)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3)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检测制度


(一)检测室与人员配备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开展入市前查验,合格后入场经营。


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名额要求如下:晋江禾恒蔬菜批发市场不少于5人、晋江新华洲水产品批发市场不少于5人、晋江禾富农贸城不少于3人、泉州市恒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少于3人、泉州众盈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不少于3人。


2.农贸(零售)市场。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对入市食用农产品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3.为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零售)市场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在规定配置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名额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聘请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派驻各个市场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督导工作。


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①作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业务专职人员,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检测制度,负责管理和培训市场其他检测人员,定期统计分析检测结果;②协助监管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及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③做好市场与监管部门信息联络、工作传达与沟通,违法情况报告等工作;④负责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工作;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检测频率与批次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开展每日检测,检测结果每日公示。每日由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鼓励使用信息化公示技术,向社会实时公示并方便公众查询。


(2)每日检测批次与频率。原则上每日应在入市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进场经营。检测批次以两个原则确定:①按每周覆盖市场所有摊位经营者1遍的频率计算每日检测批次;②每日检测批次不少于100批次(水果批发市场50批次)。


2.农贸(零售)市场


(1)每个市场每日在早市开张前开展快速检测。


(2)每个市场每日检测15~30批次,检测品种包含蔬菜10~20批次,水产品3~5个批次,其他食品非法添加物2~5批次。各个市场具体检测批次如下:


一类:新门市场、东菜、石崎(300个摊位以上),30批次。


二类(200~300摊位):南菜、龙宫、东美、浦西、万安,20批次。


三类(100~200摊位):北门、城口、东埔、西菜,15批次。


(三)检测范围与项目


1.检测面覆盖新鲜果蔬、腌(干)制蔬菜、豆制品、水产品、水产干品、肉制品(以烧腊制品、肉丸制品为主)、熟食凉菜、米面制品等8大类。


2.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二氧化硫、亚硝酸盐、甲醛、吊白块、硼砂)、违禁兽药残留(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代谢物等)。


(四)风险评价监测


1.面向全部试点市场,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风险评价监测(快速检测),每季度开展1次。目的是全面掌握入市食用农产品的总体质量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自主检测过程中的潜在问题,促进整体检测水平的提升。


2.评价监测重点针对试点市场入市检测不合格率高、高风险品种,以及检测监督员提供的需要开展风险评价监测的品种。


3.对风险评价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进一步开展监督抽检,并根据监督抽检结果依法处理。


(五)检测结果运用


(1)市场应当每日把检测结果在早市开张后于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鼓励使用信息化公示技术,向社会实时公示并方便公众查询。


(2)建立批发市场、农贸(零售)市场快速检测分析监测系统,每个市场的检测结果每日录入检测系统,向社会提供公示查询;并定期提出分析报告,为监管部门提供质量动态信息。


(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


1.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和召回


(1)经市场开办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市场开办者应通知市场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并由市场经营者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2)市场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依法处理。


2.不合格产品销毁


(1)对于停止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


(2)合同约定销毁处理方式。市场开办者与市场经营者签定协议,双方约定以快速检测结果作为入市食品的验货标准,并约定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进行统一销毁。


(3)经市场开办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由检测监督员监督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按约定实行统一销毁,销毁时实行记录台账、流程录像或拍照。


3.不合格产品报告通报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4.不合格警示约谈


(1)对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食用农产品,1个月内市场快速检测3次以上不合格的或风险评价监测连续两季度抽检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不合格产品产地信息警示。


(2)同一市场经营者一个月内被市场快速检测2次以上不合格的或风险评价监测连续两季度抽检不合格的,由检测监督员督促市场开办者发布不合格经营者警示,各级食药监部门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3)同一市场,当月检测合格率低于95%的,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实行约谈警示。


四、时间步骤


整体工作分3个阶段。


(一)2017年8月底前,完成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方案及配套制度的制定。


(二)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12个零售市场检测工作,启用运行检测系统。


(三)2017年12月底前,督促改造提升完成批发市场检测室,并开展日常检测。


五、资金及人员的管理


(一)农贸(零售)市场、批发市场检测奖补资金、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工资和风险评价监测费用列入市财政每年年度预算;农贸(零售)市场检测室改造固定投资由市财政一次性拨给。


(二)奖补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管理和按奖补制度进行分配使用;检测监督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招聘,委托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考核。


(三)市场奖补资金(除食品安全检测监督员工资外)首年度按核算标准全额拨付(首年度实施不足1年的,按月核算)。


1.基础奖补。次年度起,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上年度考核考评情况,能够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按本方案全面落实检测工作的,每个市场先拨给80%的年度预算奖补资金作为年度检测经费的奖补;不能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和全面落实本方案规定的检测工作的,按相应等次对应资金予以奖补。


2.绩效奖励。每个市场年度20%的预算奖补资金发放与市场年度绩效考评挂钩,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年度履行法定义务、抽检工作情况、抽检合格率和消费者满意度等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按年度考核考评结果等次,对其实行分类奖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力度,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在列入市财政预算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各试点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农贸(零售)市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改造提升、检测人员招聘和日常检测耗材费用等方面,予以支持和补助。鼓励支持其他类型集贸市场参照本方案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并对日常检测耗材等快检经费予以一定补助,有计划、逐步实现各类集贸市场快速检测全覆盖。


未列入试点市场及范围的县(市、区)应参照本方案执行,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未设立检测室或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的集贸市场,应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视情况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责,督促市场业主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二)加强协调,督促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规范。各级商务、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规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5〕116号)中《泉州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常态化管理规则》职能分工的规定,认真履责,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督促农贸(零售)市场、批发市场检测工作有效规范运作,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进入市场前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商务、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共同督促批发市场、农贸(零售)市场监测工作有效规范运作,并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相互衔接,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溯源机制加快顺利建立。


(三)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完善市场检测工作规程、检测监督员招聘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奖补等相关制度,推进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力度,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主体责任义务,突出检测时效性,完善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机制和溯源跟踪处理,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同时,强化检测结果运用,向社会实时公开并方便公众查询监管。对长期快速检测合率低的食品品种,要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严把入市质量关口,严厉查处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每年根据市场快速检测、风险评价监测、监督抽检结果,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试点市场实行分级监管,并根据信用分类监管要求,确定信用等级,强化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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