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4:58:49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泉政办〔2017〕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减权放权过程中出现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和承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96号)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


对2014年以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原审批部门仍然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逐项列出具体监管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或举措,通过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被取消的审批事项运转有序。


二、建立健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


对2014年以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国务院、省政府直接下放市、县实施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等,明确衔接方式和监管职责等,逐项列出具体监管责任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承接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管责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承接到位。


(一)加强指导培训。相关事项下放时,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衔接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承接对象、指导培训计划、工作时限、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等。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承接条件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要在技术人才、经费保障和技术装备等方面,为基层实施审批创造必要的条件。承接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做好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准备。


(二)做好要件交接。相关事项承接过程中,市直有关部门要为基层实施审批提供完整、统一的审查工作细则、办事指南等审批必备材料,并对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审批要素予以明确。承接部门要进一步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审查规则、办理时限等,及时更新和公布办事指南;对承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


(三)注重上下联动。下放事项原则上要在文件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承接落实到位。下放事项承接落实到位前,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配合做好审批业务受理工作,避免工作脱节。对于基层承接落实确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过渡期。一般事项,过渡期为3~6个月;较为复杂事项,过渡期为6~12个月。过渡期内,原有审批部门要继续做好审批和服务工作,切实负起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承接部门可派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跟班学习,并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承接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下级机关确实无法承接的少数审批事项,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征求下级承接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四)强化督导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下放事项的跟踪指导工作,在承接审批部门确认承接到位后半年(复杂事项1年)内,组织开展下放事项承接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下级承接部门存在违规、不按章审批等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承接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审批职权,承担相应的后续监管职责。审批事项下放1年(复杂事项2年)内,因承接落实不到位导致审批出现问题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2014年以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责任清单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放管结合、放而不乱、管而有效”的责任意识。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做法,建立健全本县(市、区)减权放权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


(二)有序推进。对取消、下放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逐项明确责任单位、监管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运用“双随机”“互联网+”和日常检查等监管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取消、下放事项监管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委托基层实施的事项应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工作。


(三)加强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督投诉服务平台,完善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工作机制。在市、县网上办事大厅以及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置群众监督投诉专栏,及时反馈监督投诉的处理结果,强化社会监督,做到“有呼必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四)按时报送。市直有关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详见附件)请于报送市审改办,县级有关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于2017年底前完成。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根据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相关部门调整情况应于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3个月内报送同级审改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工作落实情况,市效能办、市审改办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泉州市**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附件


泉州市**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 (签章)


填报时间:


附表一:取消的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1


 


 


 


 


 


 


 



 


 


 


 


 


 


 


附表二:下放的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承接部门的职责


下放文件文号



1


 


 


 


 


 


 


 


 



 


 


 


 


 


 


 


 


备注:1.“监管责任单位”填写本部门承担该事项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等。


2.“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填写减权放权后,本部门应当承担的有关法定监管职责以及本部门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


   3.“承接部门的职责”填写承接部门的具体承接落实要求。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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