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0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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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城管办制定的《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中心市区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意见


市城管办


(2017年6月)


为促进中心市区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畅通施工区域道路交通,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绿色施工导则》等规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的建筑施工以及市政、园林、给排水、电力、通讯、交通、水利等施工行为。


二、职责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渣土运输车辆“滴洒漏”、乱倒建筑垃圾、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市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渣土消纳场建设与管理,并负责督促所属城市道路维护、井盖施工及临时挖掘、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等项目落实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措施。环保部门负责对夜间和午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审批。交警部门负责对施工土方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施工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管理等事宜。东海片区、城东片区、北峰丰州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所辖片区储备用地及已出让但未建设用地的文明施工管理。电力、通讯、交通、水利、燃气、广电等项目业主负责所属项目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工作。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项目文明施工、道路交通、扬尘治理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辖区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督促巡查。


三、严格规范作业程序


(一)建筑工地作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扬尘治理导则》,中心市区推广使用预拌沙浆,减少扬尘污染。落实文明施工有关要求,将文明施工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培训内容;工地出入口按相关标准建设,施工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地泥浆、渣土、沙石等不得污染周边道路和环境。监理单位文明施工责任。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及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二)市政道路维护。在交通量大的主干道,道路(含隧道、下穿通道、桥梁)维修作业时间应按交警部门要求,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期(工作日上午7:30-8:30、11:30-12:30,冬季下午14:00-15:00、17:00-19:00,夏季下午14:30-15:30、17:00-19:30。在交通量较大的节点(车站、码头、桥梁立交、隧道连接线)施工时应尽量在夜间进行。在次干道和背街小巷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路段、时间,并快速施工。道路维修及清理必须做到快速路、主干道、广场1日内完成,次干道2日内完成,支路3日内完成。在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护栏。夜间施工但白天需开放通行的路段,应在上午6点前清场、保洁,恢复满足交通通行条件;对道路挖掘的施工部位,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加减速条)覆盖并固定,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三)园林工程作业。绿化施工土地平整后,1周内要进行草坪建植;未进行草坪建植的,要每天洒水或覆盖;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种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绿化施工现场临时堆放种植土应做到当日堆放当日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泥土污染地面;要移植的乔木、灌木要当天开挖当天移走;绿化施工中产生的树枝、树叶、砖头、石块、包装袋等废弃物应当日清洁运走。运输种植土、垃圾肥等易洒落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施工现场的道路应通畅,有排水措施。绿化洒水作业在人流活动较大的中心市区主要安排在夜间进行;在城郊区域可以安排在白天进行,但要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绿化洒水作业应按照要求控制水量和车速,避免路面大面积被淋湿或将绿化带上的沙土冲到路面。绿化土壤改良作业尽量防止沙土溢出绿化带。


(四)市政设施维修。路灯养护维修作业应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和影响,影响交通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疏导交通。发现管道溢流、井盖缺失等问题时,应在2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设立警示标志,维修后应在2小时内清理现场。对于污水管道和污水井维修作业,主管部门施工前要在微博、微信、网站上介绍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时间等工程信息。主干道发现彩砖、石砖、路缘石破损时,应于2天内修复,次干道3天内修复。出现突发性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沉陷、空洞等路面病害或其他应急事务,应在1小时内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半天内完成设置围挡等安全措施,3天内完成修复任务。特殊道路病害,7天内查清原因形成修复方案。进行路沿石、地砖等构件切割、加工及路面破除、清扫施工现场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等措施。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市政道路路面基层水泥混合料必须由拌和站集中拌和。


(五)房屋拆迁作业。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拆除施工单位要制定扬尘防治方案,提交业主、监理单位审定,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施工中须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的程序操作。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时,应在各层楼板及各爆点四周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建筑装修作业,装修后的垃圾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六)渣土运输作业。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是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控系统目录库中的车辆。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应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提出确保净车出场、不超载、不“滴洒漏”、不乱倾倒、按规定路线行驶的约束性条款和经济惩罚措施。渣土处置核准及办理运输路线牌应根据现场土石方量、合同完成时限,合理确定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并将运输车辆的车号、驾驶员等信息录入管控平台。渣土承运单位信息应在工地大门口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渣土承运单位应在土方施工现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卸载的验收工作。渣土运输车辆应密闭,车厢底部铺有防漏垫,渣土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运输,确保泥浆不外溢,车辆未冲洗不得出场。渣土运输车辆应及时到辖区交警部门报备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速度规定。


四、完善配套设施


各类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排水方案,并与市政管理部门就施工范围、工期、占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情况及保护方案取得一致意见。污水排放设施建成后,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后,申请核发排水许可证。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车辆冲洗制度和车辆冲洗台账,对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处的路面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设置洗车台、车辆冲洗设施、三级沉淀池,并指定专人负责冲洗保洁。严禁废浆和淤泥直接排入地下管网或河道,鼓励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


五、严密施工交通组织


(一)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申请办理挖掘和占用市政道路施工审批,并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大型工程或较长时间(7天以上)施工,应提前报备,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组织方案,取得批准后实施,大型建设项目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和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规划,并提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施工期间应配备协管人员,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行人、车辆的分流工作。施工结束后,要做好路面恢复和道路清理、清洗工作,道路清洗作业要安排在夜间(00:00-6:00,下同)。清洗和喷洒作业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避让行人和避免妨碍他人行车安全。


(二)设置交通警示标识。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道路限速值在施工区段前后足够长度处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标志自身应安全稳固,并保证夜间的警示效果。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根据道路限速值在来车方向足够长度处提前设置施工警示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


六、规范安全文明施工


(一)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着反光背心、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夜间应当配备反光安全识别标志。夜间施工现场应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二)落实不扰民各项措施。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夜间和午间施工的项目应向环保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使用强噪音、强振动的施工机具,22:00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因设计或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需进行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告知周边单位、居民。施工机械一律停放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占用人行道或行车通道,机械进退场尽量选择车流较少的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三)做好施工现场保洁。施工产生的枝叶、种植袋、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装袋集中堆放,严禁在施工现场填埋或焚烧。施工期间每天应派专人清扫施工现场和附近道路,并对周边道路进行淋水。


(四)严格施工扬尘防控。加强施工扬尘治理,推进绿色施工,工程项目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等实际情况,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当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或中心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或预判中心市区AQI未来24小时即将大于300时,市政、园林、拆迁等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产生扬尘的室外作业,施工现场应配置洒水车,落实保洁队伍,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到位;施工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未硬化的场地等易产生扬尘区域及路基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路段洒水降尘频次;所有渣土车不得运输。


七、规范工地围挡及广告设施建设管理


(一)规范审批流程。按照施工许可手续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及项目围挡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项目围挡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委托住建部门确定的设计单位对工地围挡及广告设施进行规划设计,围挡及广告设施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须向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围挡及广告标准。围挡及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设计的原则,确保款式相同、格调一致;围挡施工和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八、健全监管考评措施


(一)健全合同约束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及违反要求的经济处罚约束条款,合理安排工期,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二)实施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制度。市城管办定期组织考评监督,市“数字城管”平台将工地不文明施工列入信息采集范围并督促整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配合市住建局对在建工地文明施工情况全覆盖考评,对其他路面施工工地进行专项考评和不定期巡查。考评巡查情况定期在主流媒体公示,联合新闻媒体进行专项督查,曝光不文明行为,督促整改。依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有奖举报”热线(电话:22586329),对不文明施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第一举报人20元电话费奖励,对抓拍车辆“滴洒漏”并有清晰车牌的予以第一举报人50元电话费奖励。各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文明施工长效监管机制,健全文明施工诚信评价体系,对文明施工管理不力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


(三)建立执法处理机制。对在综合考评、监督检查、媒体曝光或群众信访中发现的不文明施工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住建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有关施工许可情况应当于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建立约谈及媒体曝光机制。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作用,开展专家讲座、文明施工规范宣讲,在项目施工围挡悬挂标语、制作宣传板报等形式,加大文明施工教育宣传。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由主管部门签发《约谈通知书》并送达被约谈单位。1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被约谈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列入“黑名单”,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录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作出相应处罚。


本实施意见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市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施工工地围挡及广告设施建设管理标准


附件


施工工地围挡及广告设施建设管理标准


一、监督管理


(一)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自所审批施工许可的项目围挡及广告设施建造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工地围挡及广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并纳入正常考核。


(二)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围挡及广告设施的保洁及维护。发现围挡及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等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新;工地围挡及广告设施上不得有“牛皮癣”。


(三)对于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及广告设施的工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责令停工整改。


二、规范施工围挡建设标准


(一)围挡建设标准


围挡分为临时和相对固定两种形式。房地产项目及施工工期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工地必须采用固定围挡。确因实际困难暂时无法采用固定围挡方式的,应经住建部门同意后采用临时围挡。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下的临时工地,可使用临时围挡。


1.新建房屋市政工程。围挡的设置应符合《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围墙安全文明管理的通知》(泉建建〔2013〕93号)要求,属于城区主干道旁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道路旁的,高度不低于1.8米


2.市政设施维修工程。道路维修维护、人行道开挖、管线铺设等施工,围挡必须实行全封闭,设置警示标志并标明车行路线,没有路灯的路段还应当设置临时照明。施工长度不超过20米,或施工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2米;施工长度20~100米,或施工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长度超过100米,或施工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高度不低于2.2米,同时要设置压顶。


确因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按要求设置连续围挡,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拆除作业。拆除范围四周必须设置临时围挡,拆除作业位于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时,应同时设置不低于所拆除建筑物高度的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沿街一侧应外挂双层密目网。拆除作业完成后,必须改为设置相对固定封闭围挡。


4.绿化工程。已建成道路或区域的绿化施工,必须设置工具式临时围挡,分隔作业场地。


5.储备及闲置用地。储备用地及已出让但未建设的用地,应设置相对固定形式围挡,围挡高度参照新建房屋市政工程规定。


(二)规范围挡广告建设标准


1.广告设施必须依托工地围挡设置,广告画面应紧贴墙面,不得凸出墙面。


2.相对固定围挡设置的广告设施版面只能用于建设单位项目情况的宣传介绍,30%以上发布公益宣传,不得发布其他商业广告。


3.围挡广告设施图案、色彩应柔和自然,色调同围挡底色一致,版面的设计应以图画、图形为主,文字所占版面不大于25%,并做到用字规范。背景画面优先采用凸显泉州古城文化、海丝风貌等题材。


4.围挡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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