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1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补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短板,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凝聚各方力量,从供给侧、需求端发力,着力补短板,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网络化布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整合、优化。引进、培育、完善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居家社区养老互助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广、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8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部分基本养老服务。
(二)到2020年,原则上每个社区对接1个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力争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
(三)到2020年,90%以上城镇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60%左右农村社区建有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四)到2020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60%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65%以上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
(五)到2020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6000张左右。
三、工作举措
居家养老原则上应由子女及家庭成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部分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按不同标准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和倡导老年人家庭根据需求,自愿向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
(一)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新建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录入辖区内老年人基础数据、养老服务组织信息、养老机构信息、其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市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打通养老服务共享渠道,探索推进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鼓励企业自主建设信息平台。支持鼓励企业和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构建覆盖服务区域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形成“企业投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良性竞争机制。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家政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组织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加盟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协办单位:市经信委、公安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各县(市、区)要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营方式,引进或培育至少1家居家社区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落地服务,并主动对接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养老服务组织要加强专业化建设,实施员工制,建立自己管理的专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应主要包括提供老年人专用手机或健康检测智能终端设备,提供信息收集、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远程定位等服务;实体服务应主要包括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购代办等服务;对有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也可以开展有偿个性化服务。
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进入社区设立实体服务站点。通过评估,对达到上级建设标准、服务内容丰富、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度高的,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内容和服务绩效,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奖补专业化组织和支持专业化组织落地的社区。
建立专业化组织评估、奖励和准入退出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老年人满意度随访调查,对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奖励;对老年人满意率达不到80%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中止其承接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议,三年内不再与其签约。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三)补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一批,配建一批,示范一批,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贯彻执行《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建城区和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新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省民政厅下发的《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标准(试行)》《居家养老服务站完善提升标准(试行)》《农村幸福院基本标准(试行)》开展规范化建设。原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要尽快整改到位。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公建民营。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小型社区养老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长期照护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利化水平。通过政府推动、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公共设施的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适老化改造。各县(市、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示范站点。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示范点具体标准参照《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闽民福〔2017〕66号),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具体标准参照《居家养老服务站完善提升标准(试行)》。每个县(市、区)要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不少于5个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示范站点,引领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在各县(市、区)示范点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5个日间照料中心、5个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和5个农村幸福院。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社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社区助老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大力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计划上予以倾斜支持。培育壮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公益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养老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或专业化社工组织进入社区提供涉老服务。支持创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性社区。农村要依托基层组织开展养老助老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的关心、关注,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紧急救援等服务。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发挥其在为老服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引导低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与留守老年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
(五)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完善“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以特困重度失能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人为实施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年增加补贴对象,向老年人发放补贴资金或服务券。补贴资金可用于老年人亲属、邻居等扶助人或中介组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基层老年人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代购物品等服务。每名特困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每月不低于3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每人60元,其余由县(市、区)承担。对部分特别困难的对象,探索推行分级补贴。从2018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享受护理型床位补贴。各县(市、区)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估基础数据、落实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完善补贴资金的监督监管制度,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要逐步提高和扩大高龄补贴标准和范围,市级继续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固定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增加到100元,县(市、区)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200元。各县(市、区)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制度,同时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至少投保费30元,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市财政对老年人口基数大、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贴。
牵头单位:市老龄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推进医养结合。认真实施《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意见》(泉民福〔2015〕96号)。各县(市、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要主动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巡诊服务协议。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老年人在诊疗延伸点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条件的,医保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按规定结算。卫计部门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要与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实施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要继续实施并拓展政府购买服务。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 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按照城乡不同条件,先易后难,逐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展服务对象,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到2018年,上述对象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购买服务情况按照每名服务对象每月4元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其中特别困难的对象,可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分层次购买实体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性。对于服务对象比较分散的集镇和农村,也可采取购买专业社工包片区服务的方式。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情况交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老龄、财政、人社、住建、规划、卫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作为民生补短板的重要任务,及时落实各项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协办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加强规划引导。各县(市、区)要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要放宽行业准入,采取PPP等模式,扩大投融资渠道,激发民间投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发改委。
(三)加大政府投入。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任务要求,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所需的各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每年由市政府组织1次督查活动,对各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精神,对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并落实好其他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要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52号)精神,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办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强化行业监管。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择确定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要与落地服务组织签订协议,维护老年人基本信息安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落地服务组织及政府购买的服务开展质量评估和绩效评估。建立退出机制,按协议约定对落地后3个月内不开展服务、转让转包服务或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予以退出。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 8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报送研究推进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情况,每年年底前报送当年度工作总结。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整改落实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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