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2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5 15:01:49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7〕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实施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改革的实施步骤

根据我市实际,在全省合并登记证照和改革分步推进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管理。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就是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基础,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动态增加,成熟一批合并一批,由工商部门按照改革进展和各县(市、区)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最终实现企业“一照一码”。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该批次新增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26项,包括涉及所有行业的1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文化旅游业的3项(①旅行社分社备案;②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③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外资外贸行业的6项(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④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⑤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交通运输行业的6项(①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包括客运、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设立分支机构备案;②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备案;③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注销(不含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④货物仓储理货备案;⑤货运代理(代办)备案;⑥货物运输配载备案)、安防行业的2项(①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②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备案)、其他8项(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③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④木材经营加工审批;⑤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非涉密信息系统备案;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⑧广告发布登记)。上述26个事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一起,与工商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通过省工商局实时推送到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从省或市、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或省(市)级对口业务部门处下载登记信息。

本意见下发后,国家或我省层面下发的有关“多证合一”改革文件中纳入整合的事项属于我市未纳入的,各相关部门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实施整合;国家或我省层面纳入整合的事项属于在试点地区开展的,对应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向上争取在我市进行试点;除此次纳入的事项外,各部门应针对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继续梳理,主动提出下一步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

三、“多证合一”登记流程

“多证合一”继续采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改革相同。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通过省工商局实时推送到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企业不再另行到相关部门的服务窗口重复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企业因开展业务确有需要的,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证件。

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这项改革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要做好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改革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编办(审改办)、经信委、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属地改革工作,督促落实对应的改革工作任务,对改革所需的人员、场所、经费予以充分保障,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工作,承担“多证合一”改革数据指标的录入,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并实时将相关数据通过省工商局传给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承担登记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编办(审改办):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梳理、分类处理各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予以保留,并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运行。

经信部门:负责“多证合一”数据共享所需的市级政务数据汇聚等共享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解决信息共享平台投入使用前的数据共享问题;指导各部门自建系统与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编制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法制办:对涉及“多证合一”改革需要制订或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负责实施的机关提出意见,按照程序上报制订或修订。

公安、住建、交通、林业、商务、文广新、旅游、检验检疫、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负责接收市级信息共享平台或省级对口业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有市、县联网的部门还应将接收的数据传递给县级对口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内部审批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与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根据“多证合一”工作要求调整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负责指导县级对口业务部门开展“多证合一”工作。 

海关、贸促会等部门:要根据省、市政府“多证合一”工作的要求做好与上级海关、贸促会的对接及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市工商局、市编办(审改办)要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本意见下发后,我省的“多证合一”改革文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其他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深化信息共享,简化企业准入手续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省统一的登记一体化平台将登记数据归集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实时将数据上传至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除将数据推送至各地市信息共享平台外,还将根据各部门确定的关键字将数据自动筛选后推送至省直部门。因此,市直各部门与其对口的省级及县级部门有数据联网的,市直部门负责接收数据并分发至县级部门;没有数据联网或整合事项未纳入省级改革内容的部门,市、县信息共享平台参照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推送。市经信委要指导没有建立全市联网的部门制定信息共享方案,会同各县(市、区)信息主管部门完善市、县多级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信息“孤岛”。

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作用,推进互联互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

要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原则上以省里“五证合一”改革已定的共享数据指标项为标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确属必要的个性化信息由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或企业第一次办理业务时补充采集。

各部门要对照共享的数据指标和技术规范,对内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倒排时间表,按照规定时限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我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服务效能提升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信用福建”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要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于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其信用信息和信用情况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将相关监管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特点制定商事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后,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信用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强窗口建设,夯实人员、设施、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加强基层登记窗口软硬件设施的配备,配强配足基层登记窗口人员队伍,必要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窗口人员熟悉业务,特别是改革相关政策。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软硬件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做好基层人员信息共享操作培训,确保省、市、县间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流程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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