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0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快构建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6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闽财债管〔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处置对象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存量政府债务,即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它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存量或有债务,即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或在法律上政府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指政府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方式筹集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2.专项债务风险事件:指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专项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3.存量债务风险事件: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存量政府债务,在使用置换债券完成债务置换之前,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担保形成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即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存量担保债务,当举债单位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二、处置原则
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明确各县(市、区)和部门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最大程度减少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分级负责。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预警、监管,并具体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负责同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各级审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
(二)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牵头负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政协调能力,形成合力,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三)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四)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泉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以及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相应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同级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一)各级领导小组职责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并在成员单位范围内共享相关监控信息和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依法提出审计报告。
5.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类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与评估,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7.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8.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通信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债务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并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二)人力保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三)资源保障。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市本级、县(市、区)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四)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第三章 风险预警机制及分类处置
一、信息报告
市本级、县级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市本级、县级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将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抄送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市本级、县级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四)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二、分级预警
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定期排查制度,对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相关要求,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债务风险事件预判,对可能触及财政重整指标线的,模拟运行财政重整计划。市本级、县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按照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综合债务率等指标,设置“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实行债务风险预警。具体指标为:
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中一项指标高于100%,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对于列入“风险提示”名单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相关县(市、区)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合同制定分月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统筹安排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期还本付息。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债务单位负责筹集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同时,结合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财政中长期规划,优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结构,严格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在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基础上,从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统筹调剂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债务偿还期限细化土地出让计划,推进土地资产的盘活和出让筹集偿债资金,逐步化解政府存量债务。
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同时高于100%,或者综合债务率高于100%,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相关县(市、区)分管领导。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并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控债减债化解措施,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资产变现还债和财政安排资金还债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旧债,将债务率等指标逐步降低到风险预警线以下。同时,研究运用PPP模式、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手段化解存量债务,通过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等方式,将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将政府性债务转化为非政府性债务。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造,综合运用支付代建费、补充资本金、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措施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实体化、商业化经营,按照同质同类合并、行业细分经营的原则进行资产业务整合,发挥规模效益和协同效应,提高运营效益,增强国有企业偿债能力。将政府性债务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合理运用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控制政府债务风险指标。
对于相关县(市、区)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债务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争取按照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级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和年度还本付息情况,加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入项目的投资控制等管理,加强对债务单位新增项目投资规模的控制;银监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等。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依法厘清政府和企业债务边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2015年以后,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分类处置
(一)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市本级、县级政府依法承担其全部偿还责任。
(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同级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当地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当地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上级统一收回。当地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三)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处理方式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闽财债管〔2017〕3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事件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一、事件分级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我市债务风险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政府、县级政府。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指市本级或单个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因履行财政支出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债务违约造成群体性事件等。
(二)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市本级或单个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债务违约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等。
(三)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有2个同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因履行财政支出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债务违约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等。或者市本级或单个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四)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中2个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因履行财政支出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等。或者市本级或单个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二、应急响应
市本级、县级政府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闽财债管〔2017〕3号),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同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要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同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同级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备。
(二)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相关县(市、区)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县(市、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归还上级财政。
4.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三)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本级、县级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相关县(市、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四)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本级、县级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2.暂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三、资金拨付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偿付市本级政府债务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偿付县(市、区)政府债务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各级财政安排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付。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各县(市、区)财政局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加强对库款余额的监控,每月计算各地库款保障水平,并作为资金调度的参考依据,防止因通过库款垫付拟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政府基本支出。
(一)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二)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本地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本地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三)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四)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按省政府要求归还相关资金。
(五)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市本级、县级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市政府对县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改进财政管理。市本级、县级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第五章 善后处置及监督考核
一、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市本级、县级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二、后期处置
(一)记录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二)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当地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三、责任追究
(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当地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涉及银监部门职责的,银监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责任追究程序
1.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市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市本级实施财政重整的,市政府将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市直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市直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县级政府,市政府将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县级政府领导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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