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0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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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泉政办〔201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泉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泉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闽政办〔2017〕3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泉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泉委发〔2017〕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牵头,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条规定)

(二)持续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持续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条规定)

(三)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分别牵头,市经信委、民政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3条规定)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重点整治各种涉企乱收费现象,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分别牵头,市监察局、民政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4条规定)

(五)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贯彻落实《福建省定价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0条规定)

(六)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健全完善“两单两库一细则”。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市编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3条规定)

(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制度,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等方面分离。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7条规定)

(八)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全方位强化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单位:市应急办、民政局、卫计委、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法制办、地震局、气象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0条规定)

(九)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1条规定)

(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政府部门规范购买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积极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3条规定)

(十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促进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环保局、审计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7条规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十二)健全政府立法起草机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第三方评估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参加,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9条规定)

(十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协商,建立健全立法协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按程序协调解决,提高立法质量。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参加,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0条规定)

(十四)明确市立法权力边界,避免和减少重复立法,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配齐立法工作人员,确保我市立法权的真正行使。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编办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2条规定)

(十五)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全面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要求,突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强化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法治保障,突出立法重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参加,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3条规定)

(十六)严格落实《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8条规定)

(十七)建立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各类清理结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0条规定)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八)严格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建立健全泉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牵头,市发展研究中心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2条规定)

(十九)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广大群众、利害关系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及时对征求的意见作出反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3条规定)

(二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牵头,市司法局、发展研究中心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7条规定)

(二十一)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相关制度。建立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展研究中心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8条规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二)根据省上部署,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7条规定)

(二十三)健全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8条规定)

(二十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0条规定)

(二十五)根据省上部署,积极配合和完善全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改造升级扩容工作,加强互联网+行政执法,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其他执法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系统。推广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生成自动化、智能化,促进全市行政执法平台“一张网”。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数字办)、法制办、效能办牵头,市发改委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1条规定)

(二十六)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3条规定)

(二十七)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提高执法效率。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效能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5条规定)

(二十八)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按照省上部署,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市编办、人社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6条规定)

(二十九)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0条规定)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十)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2条规定)

(三十一)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监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4条规定)

(三十二)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8条规定)

(三十三)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审计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9条规定)

(三十四)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市长信箱”“12345”热线、政府门户网站等监督渠道,推动网络舆情规范化、法治化,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信访局、效能办、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1条规定)

(三十五)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3条规定)

(三十六)健全完善纠错问责制度,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5条规定)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十七)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市公安局、司法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7条规定)

(三十八)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与法律规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2条规定)

(三十九)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8条规定)

(四十)健全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继续依托“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开展信访事项网上受理、流转、办理。完善信访信息发布制度,公开信访工作规程规范。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市公安局、经信委(市数字办)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0条规定)

(四十一)对依法应当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有效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市公安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1条规定)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十二)健全完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干部遵法守法、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2条规定)

(四十三)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政府部门要通过常务会(局、委、办务会)坚持学法。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4条规定)

(四十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机制,要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8条规定)

(四十五)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1条规定)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四十六)提出加强全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力量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保障能力的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

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4条规定)

(四十七)各级各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效能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7条规定)

(四十八)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推进政府法制研究机构建设,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

责任单位:市法学会、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9条规定)

(四十九)加大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力度。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地各部门经验学习交流,推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30条、131条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组织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法制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市法制办要提出督促检查建议方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对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也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工作任务逐步推进、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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