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7〕13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7〕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16〕6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有利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市环境状况,科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福建省政府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各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五、普查工作要求
全国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强化协同协作。市、县两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发挥协调和指导的作用,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按普查方案要求落实相关任务。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市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三)明确普查义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定期报告工作。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表(详见附件)报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内容包括普查机构成立、人员到位、设备购置、办公场所以及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督查督导检查制度,定期通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点击下载】
1.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月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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